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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原告為孫玉蘭。被繼承人李光輝于2009 年 10 月 2 日去世,其法定繼承人有妻子孫玉蘭、兒子李天宇、父親李澤明。李澤明在 1963 年與李光輝母親離婚后失聯。
(二)遺產背景
李光輝于1995 年 11 月 10 日受贈取得一號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區),登記產權人為李光輝。
(三)案件進程
孫玉蘭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依法分割李光輝名下的一號房屋,稱李光輝去世后,因李澤明下落不明,無法辦理繼承手續,且李光輝生前無遺囑。李天宇同意依法分割,認為李澤明長期未與李光輝生活,未盡撫養義務,孫玉蘭和自己應多分,同意孫玉蘭繼承房屋產權,由孫玉蘭支付折價款。若李澤明有份額,同意其份額對價由孫玉蘭保管,也同意在判決生效后30 日內協商拍賣或變賣房屋。李澤明未到庭應訴。法院審理查明,李光輝于婚姻存續期間受贈房屋,未明確僅贈與個人,其母早亡。經查找無法核實李澤明身份信息。房屋經評估市場價值總價為 450.46 萬元。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原告孫玉蘭請求依法分割李光輝名下一號房屋、甲公司賬戶資金及乙公司保單現金價值,由自己繼承房屋產權并支付二被告折價款。
(二)被告訴求
被告李天宇同意依法分割,要求孫玉蘭和自己多分,同意孫玉蘭繼承房屋并支付折價款;若李澤明有份額,同意其份額由孫玉蘭保管,也同意協商處置房屋。被告李澤明未應訴。
(三)焦點總結
李光輝遺產如何依法分割。
李澤明下落不明情況下其遺產份額如何處理。
各繼承人應得遺產份額的具體比例。
三、裁判結果
被繼承人李光輝名下一號房屋由孫玉蘭繼承所有。
李澤明所繼承的遺產份額由孫玉蘭代為保管。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據
繼承開始后按法定繼承辦理,同一順序繼承人份額一般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主要扶養義務或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多分。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知道有繼承人無法通知的,分割遺產時要保留其份額并確定保管人。
(二)證據與事實關聯
遺產性質認定:一號房屋系李光輝在婚姻存續期間受贈取得,未明確僅贈與個人,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李光輝與孫玉蘭各占50% 份額,李光輝的二分之一份額作為遺產繼承。
繼承人份額認定:李光輝死亡時法定繼承人有孫玉蘭、李天宇、李澤明。李澤明自李光輝未成年時離開,未撫養照顧,酌情少分。經查找無法聯系李澤明,保留其遺產份額由孫玉蘭保管。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收集遺產相關證據
房屋產權證據收集:原告孫玉蘭收集了一號房屋的產權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及房屋檔案,明確房屋系李光輝在婚姻存續期間受贈取得,為夫妻共同財產,為后續主張房屋產權及分割奠定基礎。
(二)爭取有利份額
證明扶養情況:強調自己對李光輝的照顧,以及李澤明長期未與李光輝生活且未盡撫養義務的事實,提供相關生活記錄、證人證言等證據,使法院在分配遺產份額時酌情讓自己和李天宇多分,增加自身應得遺產份額。
應對繼承人失聯問題:積極配合法院查找李澤明下落,在李澤明失聯情況下,依據法律規定主張保留其遺產份額并由自己保管,保障遺產分割的合法性與合理性,維護自身及其他繼承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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