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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原告為蘇曉琳、陳悅。被繼承人陳宇輝與蘇曉琳系夫妻,育有兩女,長女陳詩琳、次女陳悅。陳宇輝于2022 年 12 月 20 日去世,其父母早亡。
(二)遺產背景
一號房屋登記在蘇曉琳名下,二號房屋登記在陳宇輝名下。一號房屋是蘇曉琳原承租公房經拆遷安置購買所得,二號房屋是陳宇輝所在甲公司(北京XX 廠)的福利分房,甲公司于 2001 年破產。
(三)案件進程
蘇曉琳、陳悅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判令蘇曉琳繼承一號房屋及二號房屋中屬于陳宇輝的全部份額。稱一號、二號房屋是陳宇輝與蘇曉琳夫妻共同財產,陳宇輝2017 年 7 月 23 日立遺囑,將其所有動產與不動產歸屬蘇曉琳,由蘇曉琳全權處置。陳詩琳辯稱不同意訴求,稱一號房屋是全家四人共同擁有,陳宇輝僅占 25% 份額;二號房屋自己與陳宇輝同為甲公司員工,自己應占一半份額,且認為遺囑無效,因無格式、無第三方見證、無指紋手印。法院審理查明房屋購買、拆遷安置、單位分房等相關事實,以及家庭人員關系情況。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原告蘇曉琳、陳悅請求蘇曉琳繼承一號房屋及二號房屋中陳宇輝的全部份額。
(二)被告訴求
被告陳詩琳不同意訴求,主張一號房屋陳宇輝僅占25% 份額,二號房屋自己應占一半份額,且遺囑無效。
(三)焦點總結
一號、二號房屋的權屬及陳宇輝遺產份額認定。
遺囑是否有效。
陳詩琳對房屋份額的主張是否成立。
三、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歸原告蘇曉琳所有。
二號房屋歸原告蘇曉琳所有。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有遺囑按遺囑繼承,遺產按順序繼承,同一順序份額一般均等。自書遺囑需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日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二)證據與事實關聯
房屋權屬認定:一號房屋拆遷安置按2 人計算,房款由蘇曉琳支付并登記在蘇曉琳名下,應屬夫妻共同財產。二號房屋雖陳詩琳與陳宇輝同屬甲公司,但無證據表明福利分房對象為二人,房屋自始登記在陳宇輝名下,陳詩琳未舉證其份額,故也應屬夫妻共同財產。陳宇輝對兩房屋各占 50% 份額作為遺產。
遺囑有效性認定:遺囑由陳宇輝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日期,符合自書遺囑要件,雖陳詩琳質疑,但缺乏法律依據,遺囑有效。
被告份額主張認定:陳詩琳對一號房屋主張與證據不符,對二號房屋未舉證其份額,承擔舉證不能后果,其主張不成立。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收集房屋產權證據
一號房屋證據收集:收集一號房屋拆遷安置協議、交款收據、發(fā)票等,證明拆遷安置按2 人計算,房款由蘇曉琳支付,房屋登記在蘇曉琳名下,為夫妻共同財產,明確陳宇輝遺產份額,為繼承訴求提供關鍵證據。
二號房屋證據收集:收集陳宇輝支付二號房屋購房款的收據、職工住房證等,證明分房時只考慮陳宇輝單位職稱等情況,與陳詩琳無關,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鞏固對二號房屋的繼承主張。
(二)應對被告質疑
遺囑質疑應對:針對陳詩琳對遺囑的質疑,原告依據法律規(guī)定,強調自書遺囑要件,指出遺囑符合法律要求,成功反駁陳詩琳,維護遺囑有效性。
房屋份額質疑應對:面對陳詩琳對房屋份額的主張,原告憑借證據,說明一號房屋拆遷安置及房款支付情況,二號房屋分房依據,有效回應質疑,保障自身繼承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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