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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原告孫宇陽系被繼承人孫振華與陳慧的三子,林曉為孫宇陽之妻,孫悅是孫宇陽與林曉的子女。被繼承人孫振華與陳慧為夫妻,婚育有三子二女。其中,長子孫宇軒,次子孫宇翰,三子即原告孫宇陽;長女孫詩瑤,次女孫雅琳。孫宇軒在2008 年 4 月 22 日不幸離世,其生前與妻子育有一子孫禹澤。孫振華于 1991 年 1 月 21 日逝世,陳慧則在 2012 年 7 月 30 日也離開了人世。在家庭生活中,孫宇陽一家與陳慧關系緊密,長期陪伴在陳慧身邊,特別是在陳慧晚年生活起居方面,孫宇陽夫婦悉心照料,付出諸多精力。
孫宇翰成年后,組建了自己的家庭,在生活軌跡上與父母家庭存在一定的獨立性,但在房屋產權及遺產繼承等家庭事務上,與其他家庭成員產生了分歧。孫詩瑤、孫雅琳各自成家后,對家庭事務保持一定關注,在此次遺產糾紛中,她們的態度對案件走向也起到了一定作用。孫禹澤因父親孫宇軒的早逝,在家庭遺產繼承中成為關鍵人物之一,其權益主張也需在案件中妥善考量。
(二)遺產背景
一號房屋(原地址為北京市豐臺區X 室三居室)原系孫振華家祖宅,后拆遷安置。拆遷由陳慧作為被拆遷人,與甲公司(拆遷實施主體)簽訂拆遷協議。拆遷后優惠購房兩套,其中一號房屋登記在陳慧名下,現由孫宇陽一家居住,另一套兩居室已由孫禹澤出售。
(三)案件進程
孫宇陽、林曉、孫悅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判令一號房屋由孫宇陽繼承,被告協助辦理過戶手續,訴訟費由被告承擔。稱陳慧于2008 年 3 月 4 日留有代書遺囑,要求其百年后一號房屋由孫宇陽一人繼承。孫宇翰辯稱不同意訴求,稱房屋來源是父母共同財產,陳慧在遺囑補充說明中提到拆遷前房屋有自己的東房三間,應有自己份額,若房屋過戶給孫宇陽,希望獲得補償。孫詩瑤、孫雅琳、孫禹澤表示服從法院判決,同意房屋歸孫宇陽所有。法院審理查明房屋來源、拆遷安置、遺囑訂立等相關事實,以及家庭人員關系情況。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原告孫宇陽、林曉、孫悅請求判令一號房屋由孫宇陽繼承,被告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二)被告訴求
被告孫宇翰不同意訴求,主張房屋有自己份額,若過戶給孫宇陽應獲補償。
(三)焦點總結
一號房屋的權屬認定及遺產份額劃分。
陳慧代書遺囑的有效性。
孫宇翰對房屋份額主張是否成立。
三、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歸孫宇陽所有,孫宇翰、孫詩瑤、孫雅琳、孫禹澤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協助孫宇陽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孫宇陽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孫宇翰房屋折價款8 萬元。
駁回孫宇陽、孫宇翰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合法財產。有遺囑按遺囑繼承,代書遺囑需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一人代書,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并注明日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二)證據與事實關聯
房屋權屬認定:一號房屋由祖宅拆遷而來,祖宅是孫振華與陳慧夫妻共同財產。孫振華去世后未分割,拆遷安置房屋包含其財產份額。
遺囑有效性認定:陳慧訂立的代書遺囑符合法律規定,應為有效遺囑,其份額按遺囑應由孫宇陽繼承。
被告份額主張認定:孫宇翰稱拆遷前有自己出資建的東房三間,雖其對陳慧遺囑補充說明內容有異議,但孫宇陽等認可東房三間歸孫宇翰。法院結合房屋現有價值、建房、贍養等情況,酌情確認孫宇陽給付孫宇翰房屋折價款8 萬元。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收集房屋產權及遺囑證據
房屋產權證據收集:收集一號房屋的祖宅相關證明、拆遷協議、購房憑證等,證明房屋來源及權屬演變,明確房屋作為遺產的性質,為繼承訴求提供基礎證據。
遺囑證據收集:獲取陳慧訂立的代書遺囑原件及相關見證材料,證明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確立孫宇陽依據遺囑繼承的權利,有力支撐訴訟請求。
(二)應對被告質疑
房屋份額質疑應對:面對孫宇翰對房屋份額的主張,原告憑借各方認可東房三間歸孫宇翰的事實,以及法院對房屋整體情況的綜合考量,回應孫宇翰訴求,保障自身繼承一號房屋主體份額的訴求。
(三)爭取有利判決
明確法律關系主張:在庭審中,原告清晰闡述房屋權屬法律關系、遺囑效力及自身繼承權利,引導法官正確認定事實,為獲得有利判決奠定基礎。
配合法院審理:積極配合法院調查取證,如實陳述案件事實,包括建房、贍養、家庭關系等情況,展現良好訴訟態度,助力法官全面了解案件,做出公正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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