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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原告為陳萱、陳宇、陳瑤、陳輝。被繼承人陳強與蘇琴系夫妻,婚后育有3 女 2 子,分別是陳萱、陳宇、陳瑤、陳輝和陳澤。蘇琴于 2017 年 11 月 26 日去世,陳強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去世。
(二)遺產背景
陳強一家涉及兩處房屋拆遷,一處為X 號院,由陳澤居住;另一處為 MX 號院,曾是陳強與蘇琴的住所。2018 年 5 月 12 日,家庭成員針對兩院拆遷利益進行約定,X 號院拆遷利益歸陳澤,MX 號院歸陳萱、陳宇、陳瑤、陳輝。2020 年 7 月 20 日,陳強作為 MX 號院被搬遷人與甲公司(某房地產公司)簽訂《自管公房搬遷騰退貨幣補償協議》,7 月 29 日簽訂《定向安置房買賣合同》,選購兩套現房,即位于北京市某號的一號房屋和位于某某號的二號房屋。
(三)案件進程
陳萱、陳宇、陳瑤、陳輝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判令陳強與甲公司簽訂的兩份《定向安置房買賣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由四人各享有25%,訴訟費由陳澤承擔。稱各方對拆遷利益已有約定,陳澤卻拒絕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陳澤辯稱不同意訴求,稱兩套房屋是陳強與蘇琴遺產,應五人共同繼承,每人占 20% 份額。認為 2018 年字條并非分家協議,且陳強所立遺囑無效。法院審理查明家庭關系、房屋拆遷、協議簽訂及遺囑訂立等相關事實。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原告陳萱、陳宇、陳瑤、陳輝請求判令兩份《定向安置房買賣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由四人各享有25%。
(二)被告訴求
被告陳澤不同意訴求,主張五人共同繼承,每人占20% 份額。
(三)焦點總結
2018 年簽署的《德茂拆遷》字條是否為有效的分家協議,能否據此分割拆遷利益。
陳強所立遺囑是否有效,對房屋繼承的影響。
案涉兩套安置房屋的權利義務應如何分配。
三、裁判結果
陳強與甲公司于2020 年 7 月 29 日簽訂的《定向安置房買賣合同》(對應一號房屋)項下權利義務由陳萱、陳宇、陳瑤、陳輝各享有 25%;陳強與甲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簽訂的《定向安置房買賣合同》(對應二號房屋)項下權利義務由陳萱、陳宇、陳瑤、陳輝各享有 25%。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按約定履行義務。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合法財產,繼承按法定、遺囑、遺贈扶養協議順序辦理,代書遺囑需符合法定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主張有舉證責任,舉證不能承擔不利后果。
(二)證據與事實關聯
分家協議效力認定:字條由家庭成員共同簽署,內容涉及房屋分割等,無欺詐、脅迫情形,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應認定有效,MX 號院歸四原告所有。
遺囑效力認定:陳強所立遺囑處分已分割財產,且存在形式瑕疵(立遺囑人和見證人未寫日期,代書人不符合規定等),認定無效。但遺囑制作過程反映出各方對房屋歸屬的真實意思,與分家協議一致。
房屋權利義務分配:MX 號院拆遷利益轉化為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因分家協議有效,兩套房屋對應的合同權利義務應由四原告按約定各享有 25%。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收集協議及相關證據
分家協議證據收集:獲取2018 年字條原件,證明各方對房屋拆遷利益已有明確約定,確立自身對 MX 號院拆遷利益的權利基礎。
遺囑相關證據收集:收集遺囑及制作過程證據(如有視頻資料),雖遺囑無效,但可佐證各方真實意思與分家協議相符,輔助證明自身主張。
(二)應對被告質疑
協議效力質疑應對:面對被告對分家協議效力的質疑,憑借協議簽署情況、內容合理性及無違法情形等證據,反駁被告觀點,維護協議有效性。
遺囑及房屋繼承質疑應對:針對被告對遺囑及房屋繼承的主張,依據法律對遺囑形式要件規定及案件事實,闡述遺囑無效原因,強調應按分家協議分配房屋權利義務,回應被告質疑。
(三)爭取有利判決
明確法律關系主張:在庭審中,清晰闡述分家協議效力、遺囑情況及房屋權利義務繼承法律關系,將法律規定與事實證據緊密結合,引導法官正確認定事實,為獲得有利判決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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