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訂婚強奸案” 在網絡上引起了大家關注,鬧得沸沸揚揚。具體案情是:“2023年5月,山西大同男子席某某與女方訂婚次日發生性關系,女方指控其強奸,男方堅稱其自愿。一審法院認定席某某違背女方意志,以強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席某某上訴后,2025年3月25日二審開庭,未當庭宣判。”
案件核心爭議在于 “性行為是否違背女方意愿”,同時涉及彩禮糾紛與傳統婚俗觀念對司法的影響。北京錕涵律師事務所何文律師對本案分析如下:
首先,本案所涉及的刑事部分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強奸罪的成立需證明性行為違背婦女意志且存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本案中具體情況為:
女方陳述:女方明確表示拒絕婚前性行為,事后報警并描述男方強行拖拽、控制其行動,且身體有傷痕,符合“違背意志”的初步證據。
男方辯解:席某某主張女方自愿,但未提供充分證據(如聊天記錄、證人證言等)證明女方同意,僅以訂婚關系為抗辯理由,法律上無法成立。
錄音證據爭議:一段錄音顯示席某某對“強暴事實”的模糊回應(“嗯”),可能被解讀為默認;但男方提交的醫學證據(處女膜完整、未檢出精斑)未被法院采納,因與女方身體反抗的陳述矛盾。
其次,本案所涉及的民事案件中,法院認定女方已退還10萬元彩禮及戒指,男方母親拒絕領取,故民事部分駁回男方訴求。法律明確彩禮不屬于 “性同意擔保” ,女方是否退還財產與強奸罪成立無直接關聯,法院將刑事與民事部分分開審理,是符合程序正義的。
再次,男方家屬主張 “訂婚即默示性同意” ,但法律上訂婚不構成婚姻關系,性同意需明確且即時,傳統婚俗不能凌駕于個人意志之上。
最后,社會輿論中 “心機女” 與 “心急男” 的爭議,反映了公眾對婚姻財產與性自主權的認知分歧,司法需避免被此類觀念干擾。
總之,本案是法律與倫理交織的典型范例,司法需在證據審查中嚴格遵循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 原則,同時堅決維護性自主權的不可侵犯性。無論二審結果如何,其核心意義在于重申:任何關系均不構成性暴力的豁免理由,法律對個人意志的保護應高于傳統習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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