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聯合發布關于城中村改造項目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推動利用城中村改造地塊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意見》自4月1日起正式實施。
《意見》表示城中村改造地塊除安置房外的住宅用地規劃建筑面積應當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建設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含人才公寓)、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三類,戶型面積設置遵照有關規定,具體種類結合需求情況因地制宜確定。另外,建設方式為單獨選址集中新建或者商品住房配建。文件全文如下:
各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根據《廣州市城中村改造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市城中村改造項目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原則
城中村改造項目應當統籌考慮周邊業態、居住人口、職住平衡、租金承受能力等情況,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豐富房源戶型、增加套數供應,通過專業化規模化方式提升服務水平,助力于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和培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
二、保障性住房分類
本意見所稱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含人才公寓)、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三類,戶型面積設置遵照有關規定,具體種類在城中村改造項目中結合需求情況因地制宜確定。
三、利用城中村改造地塊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
城中村改造地塊除安置房外的住宅用地規劃建筑面積應當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建設保障性住房(以下簡稱“10%比例”):
(一)以單獨選址劃撥供應的保障性住房用地,由住房保障專營機構作為用地單位集中新建保障性住房,優先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用途。
(二)以商品住宅用地公開出讓配建政府產權保障性住房,執行本市商品住宅用地公開出讓配建政策性住房有關管理規定。建設單位應按約定明確保障性住房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時間,在商品房規劃建設總量完成80%前取得保障性住房竣工聯合驗收合格證并辦理移交手續。建成后的保障性住房由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指定的住房保障專營機構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接收管理。
(三)城中村改造項目改造范圍規劃建設量超出自身改造建設量的規劃節余(以下簡稱“規劃節余”),優先用于保障性住房配置。
單個城中村改造項目因資金平衡、規劃限制等約束條件難以達成10%比例的建設量,應當確保至少達成5%比例的建設量并且相對集中建設(以下簡稱“確保建設量”),其余建設量由項目所在行政區人民政府通過在本項目復建安置區中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及在其他城中村改造項目中安排、另行供地新建、商品住房配建、收購存量商品房、利用各類節余的回遷安置房或者其他政府性房源轉化等方式在三年內統籌補足(以下簡稱“統籌建設量”)。確有困難無法達成確保建設量或者統籌建設量的,應當由區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征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意見后報請市政府審批同意。
單個城中村改造項目的規劃節余以及各區通過另行供地新建、商品住房配建、收購存量商品房、利用各類節余的回遷安置房或其他政府性房源轉化等方式籌集的保障性住房超過10%比例的建設量,可以抵扣項目所在行政區其他城中村改造項目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量。
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會同住房保障專營機構對城中村配建保障性住房情況建賬跟蹤記錄,每年底對未按計劃落實確保建設量或者統籌建設量的進行統計并上報市政府。
四、明確復建安置區租賃住房配置
由區人民政府負責,按照村民自住需求、住房出租經營需求并結合市場情況做好復建安置區戶型模數、戶型組合調查研究,因地制宜優化安置區規劃建設方案、建筑設計方案。
按照“相對分離、集中布置、便于管理、安全舒適”原則,分別以相鄰樓棟相對集中建設村民自住住房、租賃住房,確實不能整棟建設的,應當以連續樓層建設。租賃住房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集中式租賃住房建設適用標準的通知》(建辦標〔2021〕19號)建設并配套生活服務設施,參照集中式公寓形式進行服務管理。
引導復建安置區用不低于村民、村集體住宅建筑面積的20%集中建設集體宿舍、單間宿舍、小戶型住宅等租賃住房,倡導多建設集體宿舍、單間宿舍。
引導將個人產權和集體產權的租賃住房委托村集體經濟組織、住房租賃機構整體市場化運營,或者將租賃住房以實物出資入股方式組建企業自主經營,也可以由市、區按照公共服務需要整租。復建安置區住房整租運營的,不影響產權人依法進行住房抵押、轉讓,或者按約定收回自住。
五、完善詳細規劃方案、改造方案的編制和審查
在組織編制和審查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單元詳細規劃、改造方案(含片區策劃方案、實施方案,下同)時,應當明確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和復建安置區配置租賃住房的原則要求。
六、做好規劃、用地、設計、施工、驗收各環節指標傳導和審驗
經批準的城中村改造項目詳細規劃和改造方案中涉及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和復建安置區配置租賃住房的地塊,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出具規劃條件、簽署土地出讓合同、審查設計方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注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和復建安置區配置租賃住房要求。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已批準的改造方案和已核發的規劃條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明確的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和租賃住房配置要求開展設計,編制設計文件;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已核發的規劃條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法律、法規相關規定進行施工圖審查,出具審查意見。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核發施工許可證時,應當確保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要求提交;組織竣工聯合驗收時,在規劃條件核實中應對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和租賃住房配置是否符合規劃條件進行審驗,在質量竣工驗收中對是否符合施工圖審查合格文件進行審驗。
七、進行日常監管和統計評價閉環管理
各區人民政府應將本意見相關內容列入監督管理協議,按規定納入監管范圍,并按住房用途、戶型分類進行統計評價。
八、鼓勵對已審議城中村改造項目進行優化調整
本意見公布實施前,已經審議通過的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單元詳細規劃、改造方案,鼓勵按照本意見相關規定修改完善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和租賃住房配置相關內容,并由城中村改造項目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依法依規組織辦理決策、變更手續;難以修改完善的,可以按照已審議通過文件繼續推進實施。
九、本意見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印發關于城市更新項目配置政策性住房和中小戶型租賃住房的意見的通知》(穗建規字〔2022〕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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