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22年2月21日,陳某加入武漢某科技公司,并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入職時,陳某確認遵守公司的《員工手冊》,其中明確規定:“年度累計遲到、早退達6次及以上者屬于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將給予開除處理。”然而,在工作過程中,陳某被指控在2022年9月至12月期間共有6次早退記錄,其中5次每次僅提前約1分鐘離開工作崗位。
2022年12月6日,武漢某科技公司通過郵件向陳某發送辭退函,指出其多次早退行為,并決定解除勞動合同。面對這一處理結果,陳某感到不解和憤怒,認為公司對“早退”的定義缺乏明確標準,且未事先提醒或培訓,遂向武漢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及未支付的年休假工資等。
【法院判決:早退標準欠缺合理性】
武漢東湖高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解除勞動關系是較為嚴厲的處罰,認定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并以此為由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時,不僅需要審查制度的合法性,還需考量施行的合理性。具體到本案:
早退標準不合理:
公司提交的視頻截圖,陳某確有在中午12點前1分鐘左右離開工位的情形,但以提前1分鐘離開工位認定為“早退”,明顯欠缺合理性。
缺乏及時溝通與整改:
按常理,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工資的同時,應當按月審查員工的出勤情況。然而,武漢某科技公司在發現陳某早退行為后,從未提及此事,亦未提出整改或進行處罰,而是在最后發出解除通知時一次性提出,行為明顯不當。
基于以上理由,法院認定武漢某科技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缺乏依據且不合理,應認定為違法解除,判決公司向陳某支付賠償金。一審宣判后,公司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行動建議與職場啟示】
對于企業:
■制定合理的規章制度:企業在制定規章制度時,應確保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避免過于嚴苛或模糊不清的規定。例如,對于遲到早退的具體時間界限應明確,并考慮實際情況(如交通狀況、天氣因素等)。
■加強溝通與反饋:當發現員工存在違規行為時,應及時與其溝通,給予改正機會,而不是直接采取最嚴厲的處罰措施。這不僅能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也有助于提升企業的管理水平和員工滿意度。
■遵循法定程序:企業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程序合法合規,避免因程序瑕疵導致敗訴風險。
對于員工:
■遵守公司規章制度:作為勞動者,應自覺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按時上下班,履行工作職責,避免因個人疏忽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困擾。
■積極溝通解決問題:如果對公司的規定或處理方式有異議,應及時與上級領導或人力資源部門溝通,尋求合理的解決方案,而非采取過激行動。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結語】
職場管理不應簡單粗暴,而應注重人性化和法治化相結合。企業應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員工的權益,通過有效的溝通和合理的制度設計,實現企業和員工的雙贏。員工也應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公司紀律,共同營造和諧穩定的職場環境。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實現雙向奔赴,共同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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