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翰明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詐騙犯罪案件律師
2025年3月底,收到安徽省某法院郵寄的刑事判決書,請托型涉詐騙罪案件,《起訴書》指控金額78萬,檢察機關建議量刑十一年,一審階段成功打掉主要一筆70萬元的指控事實,判處緩刑。
其實這個結果我們早一周已經知曉,當事人當庭宣判后被釋放,已與家人團聚,值得一提的是,終于見到了已經一歲半的小孩。
這個案件,金律師從2024年1月,案件剛到審查起訴階段時開始介入,已經跟進了一年多的時間,往返當地十余次,與檢察官、法官多次面談溝通,過程極其曲折,但總算最終結果是好的。
請托型涉詐騙罪案件,我們時長糾結于詐騙罪與職務犯罪的對沖性,容易陷入非此即彼的指控邏輯中。但是具體到個案,如何結合案件事實、證據,通過與辦案機關溝通、判斷案件走向,最終選擇最有利于當事人的解決思路和辯護方案,是能否真正意義上幫助到當事人的核心問題。
分享本案的辦案歷程,旨在為同類案件辯護提供參考。
確定委托
2024年1月,臨近農歷新年,當事人家屬在電話初步溝通案件情況之后,最終從中部某省到廣州,與我們確認本案的最終委托事宜。
通過面談溝通,我們了解到,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請托型涉詐騙罪案件,目前案件已到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是詐騙罪,共涉三項指控事實,總的涉案金額108萬元左右。
通過進一步了解案件情況,我們得知:本案與多數請托型涉詐騙罪案件的不同之處在于,本案中當事人受請托的事項已經完成,案件爭議的核心問題,在于請托費用的金額確認,即涉案多筆金額的性質是否屬于請托費用。對方報案稱,涉案的108萬費用,是當事人超出請托好處費之外騙取的費用,而當事人本人堅持認為,該108萬元,全部屬于請托事項支付的好處費。
換言之,本案與一般請托型涉詐騙罪案件的不同之處在于,辯護的核心問題并非是當事人是否具有辦事能力、是否具有辦事意愿、是否真實的去為當事人溝通請托事項等。本案核心的爭議問題是,在對方以及公安機關認可的請托好處費之外,其余款項的性質問題,到底是屬于好處費,還是屬于騙取的款項。
基于本案請托事項已經實現的大前提,我們初步判斷,本案存在較為明顯的無罪辯護空間,同時我們認為,此類案件尤其是在檢察院階段,必須通過無罪辯護的方式,為當事人爭取最優解決方案。
會見、閱卷
年底春運期間的出差,我們先從檢察院手中閱到了全案的卷宗證據,在詳細閱卷后與當事人會見溝通。
初次見面,兩個上午、四個多小時的完整溝通,詳細了解了整個事情的來龍去脈,更加確定了案件的辯護策略與辯護思路。和當事人再三確認,本案在審查起訴階段,在辦案機關做出讓步之前,我們無法考慮輕罪及罪輕辯護方案,必須堅持從不構成詐騙罪的角度,對全案三項指控事實做整體性質上的辯護。
如此辯護方案的目的,是爭取檢察機關不起訴,或是主動做出讓步,從而全案能夠折中處理。
案件辯護溝通之外,感受到了當事人整個家庭的不易,尤其當事人由于被羈押尚未謀面的孩子,在案件確實存在諸多問題的情況下,如何有效的幫助當事人及其家庭,成為了我們辯護人的的責任。
返程時,春運的人聲鼎沸與看守所和當事人的落寞,對比鮮明,也讓人心情沉重,我們能夠反饋當事人的,是用事實、證據,為當事人抗爭和爭取。
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在我們近五個月的辦案周期內,往返當地近十次、與檢察官四次約見當面溝通,先后向辦案機關提交了五份書面辯護意見。
期間與當事人多次會見溝通案件細節,由于案件多項指控具有“一對一”證據性質,我們也希望從會見溝通中,挖掘更多有利于當事人的細節。例如在某次會見溝通時,當事人偶然告知我們,對方支付的部分款項,應當是從其公司財務賬目中支取。
對此,我們立即形成書面辯護意見,通過檢察機關調取相關證據進行核實,最終確認該筆款項確系從對方公司財務賬戶支取,結合該證據我們提出:公司支取的行為,能夠體現服務于公司,具有公司集體意志支付的性質,能夠印證該筆款項是涉案公司支付給當事人的涉案工程項目好處費,而非是個人之間的借款。
這個事實以及辯點也是我們在一審階段,認為該筆款項不構成詐騙罪的核心理據之一。
通過多次書面意見以及面談溝通,從辯護人的角度我們判斷,檢察官其實對案件的性質也有搖擺。面談時檢察官詳細問詢了卷宗之外,整個案件的來龍去脈,比如當事人在監委、紀委處的筆錄情況,比如當事人到案情況、關聯案件指控的情況等等。
在第二次審查起訴期間,為了確認訴與不訴,承辦人與辯護人面談溝通了案件的解決方案,探討了如辦案機關作出有利于當事人的處理結果,當事人能否通過退款等方式,化解糾紛、解決社會矛盾等問題。同時承辦人再次向報案人做了一次完整的詢問筆錄,以確認涉案爭議款項的性質。
但最終由于報案人筆錄等多方面原因,檢察機關還是選擇起訴。在起訴時,檢察機關作出了相對有利于當事人的起訴金額,拿掉了30萬的爭議金額,本案從《起訴意見書》指控的108萬元,到《起訴書》指控的78萬元。當然,對于詐騙罪的罪名而言,并無本質意義。
一審階段的辯護
一審階段的辯護,則更為錯綜復雜,在案件沒有不起訴的情況下,辯方則相對被動,無罪辯護真正意義上成為了尋求輕判的手段。尋找案件軟著陸的方案,成為了案件辯護的核心問題。
一審階段,通過兩次庭前會議的非法證據排除。
通過多次會見,要求當事人提交立功線索的相關情況說明。
通過庭前提交書面辯護意見,讓法官避免先入為主,全面了解卷宗證據之外,案件事實的來龍去脈,以及辯方的觀點、要求。
一審階段,辦案機關的糾結體現在先后兩次的庭前會議,體現在兩次檢察機關建議、法院決定延期審理,體現在一審階段十個月才做出判決。
一審階段,我們通過書面溝通、庭審溝通、庭前以及庭后溝通,在無罪辯護的同時,判斷案件軟著陸的兩種可行方案:
一是通過辯護,打掉指控當事人成立詐騙罪的第三筆70萬元的主要指控事實,對前兩筆共8萬元的指控事實認罪認罰,并通過退賠、退款等方式,爭取案件輕判,爭取緩刑。
二是爭取全案改變定性,從詐騙罪改為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從而達到可能緩刑的前提條件,再通過退賠、退款、認罪認罰等方式,為當事人爭取緩刑。
上述兩種方式,核心問題都是要先打掉《起訴書》第三項的70萬元詐騙罪的指控事實,只有通過論證該筆金額不構成詐騙罪,才可能實現最終有效辯護的結果。
最終,在一審開庭前,我們與當事人確認:庭審中當事人針對前兩筆指控事實認罪認罰,針對第三筆指控,我們堅持做無罪辯護,與當事人充分溝通庭審應對后,正式進入庭審程序。
本案庭審中,審判人員亦問詢了當事人部分關于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關聯問題,但法院在判決中最終選擇了另一路徑,即拿掉詐騙罪部分指控事實、指控金額的方式,在沒有改變罪名的情況下,將涉案金額從78萬元,縮減為8萬元,并最終判處當事人緩刑。
本案最終雖是有罪結果,但對比檢察機關建議量刑的十一年,已是天差地別,當事人重獲自由,與家人團聚,確是改變了一個人、一個家庭數十年的人生軌跡。
結語
請托型涉詐騙罪案件,辯護的核心問題是案件不構成詐騙罪的事實、證據以及定性,充分論證當事人不構成詐騙罪的理據。此外,能否在檢察機關爭取不起訴,亦是至關重要的,這其中的內涵,包括司法實務中案件處理結果面臨的諸多程序問題,亦體現在為案件的整體辯護墊定必要基礎。
此外,在無罪環境艱難的前提下,如何為當事人爭取實報實銷、緩刑等輕判結果,可以從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等輕罪辯護,從打掉部分指控事實、指控金額等罪輕辯護角度,實現輕判的前提條件,再通過其他辯護方式綜合爭取。
案件最后,想到了家屬第一次來辦公室面談時的場景,感慨頗多,刑事案件的嚴酷,只有深入接觸到案件才真正的感同身受,愿這些重獲自由的當事人,珍惜當下,珍惜生活。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