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影視劇或綜藝節目的委托制作合同簽訂后,委托方變更了制作作品的形式,但未對制作費的調整作出約定。新形式作品的制作費是否有變化?應如何計算?
約定
甲、乙簽訂《真人秀節目委托制作合同》,約定甲委托乙為其真人秀節目提供創意、策劃、制作等服務,節目期數共10期,每期制作費為100萬元。
履行
簽約后,乙完成了前8期的制作。此后,甲要求將剩余2期節目變為匯編版本,乙按甲要求制作完成并經甲驗收確認。
爭議
乙要求按100萬一期的價格結算9-10期的制作費。甲不予認可,認為100萬一期的價格針對的是真人秀節目,匯編版本的節目不應與真人秀節目同價。
如何確定9-10期節目的制作費?
評析
涉案合同約定,甲委托乙制作的節目為真人秀形式。履行中,甲對剩余2期進行變更,改為匯編節目,乙也同意。就節目的形式,雙方形成了變更的合意。但對制作費是否變更、變更后的具體金額,雙方并未協商。盡管委托創作的關系未變,但真人秀節目與匯編節目的性質顯然有根本區別,乙的制作成本及節目對甲的價值也有很大差別。合同標的物改變,制作費也應相應調整。若仍按真人秀節目價格計算匯編版本的制作費,顯失公平。
而且,乙提出以100萬一期的價格作為9-10期制作費的依據是合同關于制作費的約定,但該約定針對的是真人秀節目,對匯編節目并不適用。此外,甲也未明確同意以100萬一期的價格計算匯編版本節目的制作費。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涉案合同約定的真人秀制作費為一期100萬元。該價格可以作為參考標準,因匯編版本的制作費低于真人秀形式,所以,匯編版本的制作費應低于100萬元。
按照行業慣例,委托創作關系中,制作方制作費的計算依據主要是制作節目過程中付出的時間成本、人員的工作付出、創意準備等,因匯編版本無需租賃拍攝場地及器材,無需演員的參演,也無交通差旅等費用,相較于真人秀形式,只有少量工作人員參與,故應免除場地及器材租賃費、演員片酬及差旅費以及大部分工作人員的酬金,綜合考量前述因素,酌情按20萬一期計算較為合理。
相關案例: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9)滬73民終341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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