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紅色旅游促進條例》已經通化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24年12月29日通過,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25年3月27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2025年4月2日
通化市紅色旅游促進條例
(2024年12月29日通化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5年3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紅色資源,傳承紅色基因、弘揚紅色文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紅色旅游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紅色旅游發展的規劃引領、產業促進、保障支持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紅色旅游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政府推動、市場主導、社會參與、因地制宜、全域統籌、融合發展,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堅持紅色文物保護與利用并重,講好通化紅色故事,增強通化紅色歷史文化吸引力,引導人們樹立正確的歷史觀、國家觀、民族觀、文化觀。
第四條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實際,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紅色旅游促進工作,研究解決紅色旅游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配合做好本轄區內促進紅色旅游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色旅游的規劃編制實施、整體形象推廣、產業促進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政務服務和數字化、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旅游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企業誠信經營,發揮旅游行業組織在紅色旅游產品開發和推介、旅游者權益保護、旅游經營者培訓交流等方面的作用。
第七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托通化豐富的東北抗聯、抗美援朝等紅色歷史文化、文物資源推進與其他城市的旅游合作,積極融入長白山大旅游圈、鴨綠江旅游帶,加強宣傳推廣、資源共享,推動區域紅色旅游協同發展。
第二章 規劃引領
第八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紅色旅游資源進行普查、評估,建立紅色旅游資源數據庫,實行動態管理。
第九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紅色旅游發展專項規劃,并與其他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跨縣(市、區)行政區域且適宜進行整體利用的紅色旅游資源,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者由相關區域人民政府協商編制統一的紅色旅游發展專項規劃。
第十條紅色旅游發展專項規劃應當對紅色旅游項目、設施和服務功能配套提出專門要求。
紅色旅游發展專項規劃應當結合地域特色與發展實際,符合紅色旅游融合發展、產品開發、文化建設、服務質量提升等要求。
第十一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紅色旅游發展專項規劃,推進紅色景區(點)協同發展,實現優勢互補,提升紅色旅游競爭力。
紅色旅游資源開發應當合理確定紅色旅游建設內容和規模,保持紅色旅游底色,保護區域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保留特有的地域環境、文化特色和建筑風格。
第十二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和調整與紅色旅游相關的其他規劃時,應當征求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門意見,在土地利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方面,合理預留紅色旅游發展空間。
第三章 產業促進
第十三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紅色旅游發展政策,支持紅色旅游產業化運營和市場化發展,建成以東北抗聯精神、抗美援朝精神等寶貴革命精神為文化內涵的紅色旅游業體系,打造獨具通化特色的紅色旅游品牌。
第十四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紅色旅游與康養、文化、農業、工業、交通、體育、教育等融合發展。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引導紅色旅游與綠色生態旅游、文化遺跡旅游、邊境風情旅游等融合發展。
第十五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紅色旅游資源,在紅色旅游資源富集區建成紅色旅游融合發展示范區。
第十六條鼓勵各類經營主體投資紅色旅游,培育具有行業影響力的旅游企業;支持中小微旅游企業特色發展,發揮市場在紅色旅游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第十七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引導、支持旅游業經營者豐富紅色旅游線路,培育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紅色旅游精品線路。
鼓勵、支持旅游業經營者創新產品業態和經營模式,推出品質化、定制化、個性化產品和服務,實行線上線下融合發展。
第十八條鼓勵、支持各類經營主體依托紅色文化資源稟賦,發展紅色文化創意產業、創作紅色文化藝術作品。
第十九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紅色研學的指導,打造紅色研學基地。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引導和支持域內外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公民來通化開展紅色研學活動。
支持紅色旅游與黨性教育、愛國主義教育結合,打造“重走抗聯路”等弘揚東北抗聯精神、抗美援朝精神的研學線路,開發沉浸式紅色體驗實踐項目。
第二十條機場、車站、廣場、公園、街道以及公共服務、辦公樓宇等公共場所,應當為開展紅色文化的宣傳活動提供便利。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移動網絡等媒體應當堅持正確輿論導向,通過新聞、專欄、公益廣告、短視頻等形式開展公益宣傳,弘揚紅色文化。
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支持紅色文化研究成果、紅色主題出版物的出版發行和宣傳推廣。
第二十一條具備條件的博物館、紀念館、檔案館、圖書館等收藏研究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免費或者優惠向社會開放,為公眾提供陳列展覽、展示體驗、公益講解等服務,開展公益講座、媒體宣傳、閱讀推廣等傳承弘揚活動。
第四章 保障支持
第二十二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化紅色旅游人才引進、培養、激勵、保障措施,對促進紅色旅游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資金支持紅色旅游發展。
鼓勵金融機構對開展紅色旅游的企業和紅色旅游項目的開發、運營給予信貸支持。
第二十四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中統籌安排紅色旅游項目發展用地,重點支持符合投資、產值、就業、產業規模等要求的重大紅色旅游項目用地。
第二十五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旅游行業組織加強紅色旅游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提高紅色旅游從業人員素質。
紅色旅游景區(點)應當持續提升講解服務人員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條紅色旅游景區(點)的展陳展示與講解詞應當做到政治性、思想性、藝術性相統一,符合史實,具有較強的表現力、傳播力、影響力和感染力,并根據時代發展及時調整、補充、更新。
紅色旅游景區(點)應當建立完善紅色主題陳列展覽內容和解說詞審查機制,展陳展示和講解詞的內容應當征求黨史、地方志和宣傳部門的意見,確保準確性、完整性和權威性,不得隨意擴展展陳內容。
鼓勵紅色旅游景區(點)使用多媒體互動展示、智慧解說系統、自助旅游導覽服務終端等現代化展陳手段,提升整體展陳水平。
第二十七條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紅色旅游志愿者服務規范。紅色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對志愿服務組織給予指導、支持和保障。
鼓勵旅游志愿者開展紅色旅游咨詢服務、翻譯接待、文明旅游引導、景區(點)游覽講解、旅游應急救援等活動。
鼓勵專業研究人員、退休人員、在校學生等擔任志愿講解員。
第二十八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推進城鄉交通一體化,加快通往主要紅色旅游景區(點)道路交通建設;具備條件的,設立紅色旅游專線。
城市公共客運、道路客運線路和站點的布局和設置,應當充分考慮沿線紅色旅游景區(點)的交通需求。
第二十九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提升旅游集散中心的服務功能,加快構建通化全域旅游集散體系,助推紅色旅游發展。
紅色旅游景區(點)應當建立和完善旅游公共服務體系,優化游客服務中心等旅游基礎設施和餐飲、住宿等配套服務。
第三十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互聯網、人工智能、大數據等現代科技手段在紅色旅游領域的應用,加強紅色旅游信息數據庫、公共服務平臺等智慧旅游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十一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紅色旅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處置投訴舉報。
第三十二條旅游者在紅色旅游活動中,應當愛護紅色旅游資源,遵守紅色旅游景區(點)的文明旅游基本要求。
紅色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宣傳旅游文明行為規范,引導旅游者文明旅游,勸阻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歪曲、丑化、褻瀆、否定紅色文化、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有上述行為的,由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主審 | 王遠洋 審核 | 李蘊涵 編輯 | 劉佳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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