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廣東省東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關于公開征求《東源縣推進縣域“光伏+建筑”應用試點工作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意見稿對在實施“光伏+建筑”項目的報裝備案、項目設計標準和規范、施工建設標準、安全生產、驗收并網、運維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
文件指出,下列建(構)筑物,不得安裝光伏發電系統:
(一)已鑒定為C級、D級的危房和存在安全隱患的老舊房屋;
(二)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類、乙類的建筑;
(三)周邊存在大量粉塵和腐蝕氣體的建筑;
(四)已列入拆遷計劃的建筑;
(五)文物建筑;
(六)風景名勝區、歷史建筑的核心保護范圍、傳統村落、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控地帶內安裝后對整體風貌造成不良影響的建筑。
(七)其它不宜加裝光伏的建(構)筑物。
原文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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