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邊海霞
來自指導性案例250號
一、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2年期間,利辛縣某騰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騰置業公司)就安徽某樓盤C區、D區一期工程和C區二期工程進行招標。安徽某安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安建設公司)中標,并與某騰置業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建案涉項目工程。2016年1月,某騰置業公司委托第三方向安徽利辛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一年期項目貸款人民幣2900萬元。利辛縣某達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達擔保公司)為該貸款提供擔保,某騰置業公司以其正在開發建設的某樓盤D區10號樓的部分房產(共108套房產)抵押給某達擔保公司,作為貸款的反擔保抵押物。同月,某安建設公司作為施工方出具《在建工程抵押建筑商聲明書》,承諾:“1.本公司完全了解并相信該借款資金完全用于某樓盤項目建設;2.在某達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的全部債權清償前,放棄因工程資金結算所承建建筑物變現價值的優先受償權,并無條件配合某達擔保公司依法行使抵押權?!?017年5月,因第三方逾期未能償還前述貸款,某達擔保公司完成代償。同年6月,某達擔保公司以追償權糾紛為由訴至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某騰置業公司等償還代償款本息及違約金等。此后,各方達成調解協議,法院確認并作出(2017)皖16民初212號民事調解書,由某騰置業公司等償還代償款本息及違約金等。2018年,案涉項目工程建設完工。后因工程款爭議,某安建設公司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為由將某騰置業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騰置業公司向某安建設公司支付工程余款和逾期利息,并確認某安建設公司在前述工程價款范圍內對案涉工程(安徽某樓盤C區、D區)在拍賣、變賣處置中享有優先受償權。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2019)皖16民初248號民事判決:某騰置業公司向某安建設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48733386元及利息,某安建設公司在某騰置業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就安徽某樓盤C區、D區的拍賣或變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經某騰置業公司和某安建設公司上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皖民終831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后,某達擔保公司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即本案),主張某安建設公司未在前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如實陳述其曾作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聲明,上述裁判有礙某達擔保公司在(2017)皖16民初212號民事調解書執行過程中實現債權的全部清償,故請求撤銷(2019)皖16民初248號、(2020)皖民終831號民事判決中有關確認某安建設公司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判項。
二、裁判結果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皖民撤2號民事判決:駁回利辛縣某達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利辛縣某達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終233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如何認定某安建設公司向某達擔保公司承諾放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18〕20號)第二十三條規定:“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損害建筑工人利益,發包人根據該約定主張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案涉《在建工程抵押建筑商聲明書》雖是承包人某安建設公司向發包人的債權人某達擔保公司作出,并非直接向發包人某騰置業公司作出,但其核心內容仍是某安建設公司處分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對其效力判斷仍應當適用前述司法解釋的規定。經查,某安建設公司向抵押權人某達擔保公司承諾放棄對抵押房產的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目的在于獲取某達擔保公司為案涉項目建設貸款提供擔保,以保障項目建設獲得必要的資金支持,不具有損害建筑工人利益的非法目的,且承諾放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所指向的108套房產僅占某安建設公司承建總工程面積的4.5%左右,評估價值22373538元。某安建設公司仍對占總工程面積95.5%的剩余房產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因此,該承諾放棄行為不影響其對某騰置業公司48733386元工程款及利息債權獲得清償,不會損害建筑工人的合法利益,在不存在其他無效事由的情況下,應當認定該放棄行為有效。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賦予承包人的工程款債權相較于抵押權、普通債權等就建筑物變價款優先受償的效力。當建設工程上同時存在工程款債權與抵押權、普通債權等多種權利時,工程款債權具有相對優先的清償順位。本案中,某安建設公司并未對某騰置業公司的其他債權人作出放棄優先清償順位的意思表示,故該放棄行為具有相對性和部分性。因此,上述行為僅產生某安建設公司對案涉108套房產的工程款債權不得比某達擔保公司的抵押權優先受清償的后果,并不導致某安建設公司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絕對消滅。相對于某騰置業公司的其他抵押權人和普通債權人,某安建設公司仍依法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因此,(2019)皖16民初248號、(2020)皖民終831號民事判決確認某安建設公司在某騰置業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就安徽某樓盤C區、D區的拍賣或變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符合法律規定。至于某達擔保公司的抵押權優先于某安建設公司的工程款債權實現受償的順位,依法不受影響,其順位利益可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得到保障。綜上,對于某達擔保公司請求撤銷(2019)皖16民初248號、(2020)皖民終831號民事判決中有關確認某安建設公司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判項的主張,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07條(本案適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第42條〔本案適用的是2019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18〕20號)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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