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技師學院原黨委書記隋永華
受賄、行賄案一審公開宣判
2025年3月31日,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威海技師學院原黨委書記隋永華受賄、行賄一案,對被告人隋永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八十萬元。受賄所得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16年8月,被告人隋永華利用擔任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局長、威海市規劃局局長、威海市建設委員會主任、威海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及個人在工程承攬、規劃審批、項目推進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收受上述單位及個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713萬余元。2007年7月,被告人隋永華為謀求職務晉升,以免除部分房款的方式,送給他人125萬余元。
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隋永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行賄罪。隋永華犯數罪,應予并罰。隋永華受賄犯罪系自首,行賄犯罪系坦白,積極退繳全部贓款及孳息,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社會各界群眾10余人旁聽了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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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山東高法
編輯:鄭倩 二審:徐帆 三審:丁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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