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就是在家帶個孩子,能有多累?" 當全職媽媽小麗提出離婚家務補償時,丈夫小俊的這句話戳中了無數家庭主婦的痛點。最近天津河西法院用一份判決給出了鮮明的答案,全職媽媽的家務勞動,同樣值得法律尊重。
從免費保姆到家庭貢獻者,法律是如何定義家務價值?
我相信小麗的遭遇并非個例。婚后辭去工作、獨自承擔育兒和家務的她,不僅要面對丈夫 "沒收入靠我養" 的貶低,還要承受分居后孩子撫養費被拖欠的困境。但這次法院沒有忽視她的付出,判決明確指出,自孩子出生后小麗全職投入家庭勞動,客觀上為丈夫的職業發展提供了支持,這種 "隱性貢獻" 與 "顯性收入" 具有同等價值。
其實,這里就涉及到《民法典》第 1088 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家庭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請求經濟補償。 很多人誤以為 "賺錢才是貢獻",但法律早就看到了家務勞動的社會價值 ,帶孩子、做飯、收拾家務這些看似瑣碎的工作,實際上維系著家庭的正常運轉,更間接保障了另一方的職業發展。
我們再看回這個案例中離婚財產分割,除了 2 萬元家務補償,小俊主張房子是自己婚前購買,卻忽略了一個關鍵事實,小麗母親曾出資幫他買婚房,且小麗用個人存款全款裝修。根據《民法典》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及增值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即使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另一方也有權獲得折價款,所以法院判決小俊支付 94.5 萬元房屋折價款,正是對這條的合理運用。
有人可能會問:"如果一方賺錢少,是不是就分不到財產?" 法律早就考慮到了這一點。離婚財產分割遵循男女平等以及照顧弱者的原則,像小麗這種因撫育子女導致經濟能力較弱的情況,法院會傾向于保護婦女兒童權益。那么孩子撫養權呢?"八歲孩子的選擇" 為何重要?
案件中,8 歲的婚生子明確表示想跟媽媽生活,這成為法院判決撫養權的關鍵依據。根據《民法典》第 1084 條,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意愿,是撫養權歸屬的重要參考。這其實考慮到對兒童權益的尊重 ,長期跟媽媽生活的環境、孩子的情感需求,都比 "誰有錢" 更重要。
在我看來,這場官司的價值,遠不止于 2 萬元補償款。它傳遞了兩個重要信號:第一,家務勞動不是 "免費勞動"。當妻子放棄職場回歸家庭,她實際上是用自己的時間成本換取家庭整體利益,這種付出應當被量化為經濟補償。第二,法律不再忽視 "隱性付出"。過去,很多家庭糾紛中全職媽媽的貢獻被視為 "理所當然",但現在法律明確將 "照料家庭" 納入夫妻共同事務,離婚時不再只算顯性收入,更要算時間賬、精力賬 。
回到開頭那句話:"帶孩子沒有固定收入還得靠我養。" 這種觀念該改改了。當法律開始為家務勞動明碼標價,它保護的不僅是全職媽媽的權益,更是整個家庭的公平正義。畢竟,婚姻從來不是 "誰賺錢多誰說了算",而是 "每一份付出都值得被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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