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正文
違法事實
2025年3月13日10時30分,我局執法人員在到達化州市心怡網絡服務有限公司告知當事人相關權利和義務后,亮證依法對該場所進行檢查。執法人員巡查發現該場所二樓27、28號機位疑似未成年人正在上網,執法人員當即與其核對信息,對有關情況拍照取證、登記信息,并制作相關文書。 2025年3月14日,本案經批準以普通程序予以立案。 2025年3月14日,我局向化州市心怡網絡服務有限公司發出《協助調查通知書》,要求其當事人到我局接受調查詢問。 2025年3月17日,化州市心怡網絡服務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陳**到我局接受調查詢問。經調查詢問,陳**在《調查詢問筆錄》中承認了化州市心怡網絡服務有限公司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違法事實,并在《調查詢問筆錄》及相關執法文書中簽名確認。 經過現場檢查、事后詢問調查及收集到的相關證據,現已查明,化州市心怡網絡服務有限公司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違法事實。
處罰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相關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煙草專賣、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應當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
處罰內容
1、警告;2、罰款人民幣叁仟元整(3000元)。
違法行為類型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化州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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