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5】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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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3年3月20日凌晨,13歲的徐某1與14歲的周某1相約去找同學玩耍,徐某1偷偷將其父親徐某2的“奔馳”牌小型普通客車鑰匙交給周某1,周某1無證駕駛該車輛(車載徐某1),沿市區道路逆行至事故地點時與高某某駕駛的車輛相撞,造成高某某受傷及車輛部分受損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周某1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高某某無責任。高某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車損險,某保險公司理賠后獲得代位求償權,將周某1及其父母曹某某、周某2,徐某1及其父母徐某2、許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各被告賠償其損失。周某1、徐某1父母均已離異多年,周某1跟隨其母親周某2生活,徐某1跟隨其父親徐某2生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監護義務是基于血緣關系產生的,是不可消滅的,即使父母離婚,雙方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作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應認真履行監護職責,故曹某某、周某2應對周某1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徐某2、許某某對徐某1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且監護人承擔責任不分先后順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曹某某、周某2作為周某1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教育責任,致使周某1無視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且駕駛機動車時逆向行駛,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徐某2、許某某作為徐某1的監護人及涉案車輛的所有人、管理人,未盡到監護、教育責任和車輛管理義務,致使徐某1明知周某1是未成年、無駕駛資格,仍將車輛借給被告周某1,對該事故的發生亦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原因力大小,法院酌定曹某某、周某2對原告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徐某2、許某某承擔40%的賠償責任。最終,判決曹某某、周某2賠償某保險公司48427.2元,徐某2、許某某賠償某保險公司32284.8元。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效力。
法官說法
未成年人私自駕駛機動車的情形時有發生,不僅給當事人帶來嚴重損害還會危及公共安全。因未成人心智尚未成熟,對侵權違法行為及損害后果缺乏正確認識,家長務必重視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監管,切實履行好監護責任。
父母是未成年人侵權的第一責任人,該責任基于法律規定與血緣關系緊密相連,不因父母婚姻關系的解除而改變。離婚僅僅結束了夫妻間的婚姻關系,卻無法斬斷父母與子女間天然的法律聯系。撫養權的分配不等同于責任的分配,未實際撫養的一方不因未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而免除侵權替代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條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來源:山東高法、臨沂市高新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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