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5】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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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會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轉移財產,導致債權人即便打贏官司,也難以實現債權。那么,面對這種情況,債權人該如何依法維權呢?惡意串通第三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
案情簡介
老王欠小劉13萬元拒不償還,小劉起訴至法院,雙方達成調解協調,約定老王于一個月內清償欠款。后老王未如期履行,小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小劉與老王達成執行和解協議,老王的兒子小王于當日分兩次向小劉轉賬共計8萬元,并約定一個月內償還剩余欠款5萬元。依據小劉申請,法院裁定解除了對被執行人老王名下房產的查封,并終結了本次執行。誰知沒過幾天,老王、老王之妻與兒子小王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小王稱向老王交付現金3萬元購買案涉房產,同時雙方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后小王在當月月底又以裝修為由以案涉房產為抵押向銀行借款25萬元,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第二批還款到期后老王未如期償還。小劉遂以老王、老王之妻、小王、第三人銀行為被告提起確認合同效力之訴,法院判決確認老王與小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銀行對房產享有抵押權。該判決生效后,法院恢復執行,對案涉房產進行了拍賣。拍賣價款為40萬元。該房產拍賣后案外人趙某等債權人申請對案涉房款參與分配。法院作出財產分配方案,確認拍賣房款扣除銀行優先權25萬元、老王應當承擔的稅費2萬元、老王之妻共有財產應得份額及所有債權人案涉的執行費、訴訟費等后,剩余應分配款項總額為6萬元。小劉分得執行款2萬元,下欠3萬元未執行。執行過程中,老王去世。小劉認為,老王與小王惡意串通轉移案涉房產,致使其債權受到損失,小王作為惡意第三人理應承擔賠償責任,遂一紙訴狀將小王起訴至平陰法院。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侵權責任糾紛。小王明知老王對小劉負有債務未完全履行,在小劉依據執行和解協議的約定解除案涉房屋后,小王利用其與老王的近親屬關系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不合理的低價受讓老王的房產并轉移登記在其名下,老王、老王之妻、小王三人的行為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小劉合法權益的情形,本院作出判決判定其三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小王基于無效合同取得案涉房產后,用于抵押貸款25萬元為個人所用,且不按約定履行對銀行的還款義務,導致案涉房產在本院依法處置時優先清償了善意第三人銀行的抵押權25萬元。小王的行為導致小劉從老王房產中獲得清償的權益嚴重受損。小劉對老王的債權依法成立并生效,屬于其合法的財產權益,應受法律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小王違法轉移案涉房產,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對小劉的財產損失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綜上,法院判決被告小王對原告小劉未能實現的債權3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作出后,小王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通常而言,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后,法律后果一般僅及于合同當事人。但是,一旦因合同當事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在合同無效所涉及財產無法返還的情況下,僅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不足以有效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時,此時,由于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債權屬于債權人合法的財產權益,故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認定第三人的行為構成侵權,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之規定判令第三人在被轉移財產價值范圍內,對債權人未償還的債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財產所有權人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但如果為了逃避履行債務,以無償或低價等方式轉讓財產權益,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債權人有權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財產轉讓行為。如果構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行為,還將承擔罰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責任。惡意串通的第三人也需在被轉移財產價值范圍內,對債權人未償還的債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債務人應本著誠信原則,依法及時履行債務,不要心存僥幸。而債權人作為債權利益實現的第一責任人,應隨時關注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發現不當行為時,應及時提起訴訟,行使撤銷權,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由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百三十九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來源:山東高法、平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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