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學合理分類推動審計整改落地見效
□ 孫明政
審計整改是有效發揮審計監督作用的重要一環。2021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健全審計查出問題整改長效機制的意見》,為審計整改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2021年10月,審計法進行修改,專門增設了一條內容明確了審計整改各方責任,進一步健全了審計結果及其整改情況的運用機制。審計署也相繼印發了多項制度文件,扎實推動審計整改工作制度化、規范化。
為做實做優審計整改“下半篇文章”,審計機關探索建立整改分類制度,即在出具審計報告時,綜合考慮問題性質、歷史成因、現實情況、影響因素、整改難度等,將審計查出的問題分為立行立改、分階段整改、持續整改三種類型,實事求是、科學合理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時限。準確劃分整改類型,分類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時限,既有利于被審計單位整改時明確目標、提高效率,也有利于審計機關在督促整改時厘清思路、有據可依,對提升整改質效發揮了重要作用。審計機關要正確認識整改分類的重要意義,避免出現整改類型劃分不準確甚至對整改時限“一刀切”等問題。
具體而言,做好整改分類工作,應當注意理解和把握以下幾個重要問題。
科學精準
嚴謹細致劃定整改類型
立行立改類問題。對于整改工作由被審計單位獨立完成、不涉及其他單位,或者需要其他單位配合的工作量少、難度小,審計定性處理依據有明確的禁止性、限制性要求或者控制性指標的,一般作為立行立改類問題。如非稅收入未全額直繳入庫、固定資產賬實不符等可及時糾正的問題。此類問題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明確具體、可操作的整改要求,整改時限一般為審計報告送達之日起60日內。
分階段整改類問題。對于被審計單位在整改工作中承擔主要責任,但是因整改情況較為復雜,或者需要其他單位配合的工作量較大、難度較高,客觀上無法在審計報告送達之日起60日內完成整改任務,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合同約定、工作實際進度等情況,可以明確劃分為若干階段進行整改的,一般作為分階段整改類問題。如部門預算不完整等需結合下一年度預算編制進行調整的問題。此類問題審計機關應當在與被審計單位充分溝通的基礎上,明確各階段具體目標任務、完成時間節點,整改時限一般為審計報告送達之日起1年內。
持續整改類問題。對于被審計單位負有主要整改責任,但是因問題存續時間長、成因復雜、涉及利益群體多,人力物力不充足,或者相關政策不確定、治理路徑不清晰,需要其他單位配合的工作量大、難度高等,整改工作復雜度較高,被審計單位在審計報告送達之日起1年內難以完成整改的,一般作為持續整改類問題。如因工程量較大、實施難度較高等原因難以在1年內完成整改任務的問題。此類問題審計機關應當要求被審計單位制定明確的整改時間表、路線圖,有序推進,整改時限原則上為審計報告送達之日起5年內,具體時限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劃分整改類型時,立行立改和分階段整改類問題原則上應占大多數,分階段整改和持續整改類問題,要在范圍和數量上從嚴把握,以維護審計監督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實事求是
準確恰當提出整改要求
在做實研究型審計上下功夫。精準提出整改要求的前提是摸準吃透各方面情況和政策。因此,審計機關及審計人員要下足研究功夫,加強日常積累,把審計“上半篇文章”和整改“下半篇文章”統籌起來考慮,在實施、報告等環節對審計整改處理作預先研究,把能不能改、怎么改提前想清楚,對哪些需要立行立改、哪些需要分階段或長期推動,做到心中有數。審計過程中,還要注意與被審計單位充分交換意見,全面了解問題發展過程,實事求是把握整改中的困難,研究整改要求和整改時限是否恰當,使審計查出問題真正處理得下去。
在具體務實上下功夫。整改要求是被審計單位制定整改措施的重要依據。因此,審計機關要在精準高效揭示問題的基礎上,深入剖析問題根源,準確界定責任主體,嚴格根據審計定性處理依據,提出針對性強、具體可行的整改要求,并確定合理的整改時限。對于分階段整改和持續整改類問題,要與被審計單位充分溝通,請其進一步細化各階段具體目標任務和完成時間節點。對同一時期、同類審計項目中同類問題的整改要求,審計機關應當盡可能處理一致、橫向可比,以確保整改的公平性。對因客觀情況無法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規定、共性問題統一處理原則等進行整改的,要嚴格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嚴格把關
落實整改督促檢查責任
夯實督促檢查責任。審計機關應當及時跟蹤被審計單位和主管部門反饋的整改進度、整改結果和調查處理結果。對于立行立改類問題,審計機關應當督促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報告等確定的時間節點反饋整改情況及相關材料,在規定時限內全部整改到位;對于分階段整改和持續整改類問題以及到期未完成整改問題,要持續跟蹤確認整改任務落實情況,直到整改完成并銷號。除了通過審核書面材料、實地檢查等方式進行檢查外,審計機關還可以針對反復出現、經常發生的問題開展審計整改情況專項審計調查“回頭看”,重點督促檢查整改責任落實、整改結果真實合規、整改成效鞏固等情況。對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虛假整改等問題,審計機關應當責令改正,必要時向有關部門提出追責問責建議,推動將審計整改成果切實轉化為治理效能。
嚴把整改銷號關口。問題是否徹底解決是能否銷號的第一判斷標準。審計機關要嚴格對照整改臺賬,逐個問題深入檢查,核實整改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并取得合法、適當、充分的原始證明材料,如實準確認定整改結果,杜絕在未整改的情況下就認定完成整改,或者在無實質性證明材料的情況下作銷號處理。對立行立改和分階段整改類問題,如果被審計單位在規定時限內落實了有關整改要求,應當認定為整改已經完成;對持續整改類問題,如果被審計單位已經落實了時間表、路線圖中的全部內容,應當認定為整改已經完成。未達銷號標準的,應向被審計單位及時反饋認定結果,督促其進一步整改。有關審計整改工作過程、整改結果的審核依據、結論性意見等應當存檔備查,做到整改流程可追溯、整改結果可印證。對于個別因外部環境、政策規定、整改條件等發生變化難以按原定整改類型完成整改,被審計單位申請變更整改類型的,審計機關應當認真進行核實,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后,實事求是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變更整改類型的結論。變更整改類型后,審計機關要及時更新整改臺賬,并根據變更后的整改要求和時限持續跟蹤督促,確保應改盡改。
作者:孫明政
單位:審計署法規司
來源:中國審計報微信公眾號
編輯:孫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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