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朕觀元朝之失天下,失在太寬。昔秦失于暴,漢興濟之以寬,以寬濟猛,是為得之。今元朝失之于寬,故朕濟之以猛,寬猛相濟,惟務適宜爾。
眾所周知,朱元璋是一位親力親為,頗具眼光的開國皇帝,他的地位不容置疑。
他總結元朝失天下是因為太過于“寬”,翻閱史記可以看到其中有不少的朝代因為以寬治國而備受贊譽,君主被譽為千古明君,流芳千古,唯獨元朝被評價為因“寬”而滅亡。
強大如元朝,可以憑借武力縱橫四方,成吉思汗并西遼,降西夏,亡南宋,最遠甚至打到了歐洲,憑借自己游牧民族的絕對優勢最終建立了多民族統一的元朝。
治理方面從簡從寬,這里的寬也不是寬容,而是指的是縱容。
諷刺的是,當朝的統治者都是野心家謀略家,怎么能不明白這個道理,而他們為什么沒有加以約束,反而更加地鼓勵這種寬縱的惡行呢?
律法之縱,亂我朝綱
若說秦朝殘暴,那么元朝的制度法律就以縱容出名,然而是怎樣的一種縱容會導致元朝的覆滅?
結合元朝的時代背景和人文因素的考量,這種現象確實合情合理,這是因為當時的律法受到了二元論所影響。
元朝在建立之初,蒙古有著其淳樸自然的蒙古法以及蒙古文化作為統治的基礎。
但是由于蒙古人口比較少,多民族統一之后,這種帶有濃重的游牧民族的習慣律法就不足以適應當時的統治需要。
于是隨著與中原的律法文化沖撞和協調之后,造就了元朝的法律呈現多元性,兼容并包的特點。
于是在律法上形成了以蒙漢統治階級聯合意志為核心,二元論思想為基礎的特殊法律體系。
體現為南北異制,對于蒙古人犯罪采用從輕處理,對于漢人和南人從重處理。
在當時大宗正府是司法機構之一,治管范圍非常廣泛,掌管一切公務,以及輕重罪。
審理蒙古、色目人和宗室案件,卻也是蒙古王公壟斷的中央審判機構。
因此由于蒙古和其他民族在法律地位不平等的關系,最終加劇了民族內部的矛盾。
由于二元論的影響,元朝的法律表現在對貴族階級特權過多,以至于對于忽必烈立下的懷柔政策,希望能達到安撫漢人和南人效用,但統治者自我感動式的寬民政策并未受到百姓的好評。
主要源于蒙古人生性兇猛,靠橫征暴斂建立了政權,還建立了制度把人分成三六九等,這樣的行為讓人恐懼和憤怒。
這導致了宋人一直是受壓迫的,而受壓迫的宋人一旦羽翼豐滿之后,就會出現反叛者和作亂者。
元朝的法律導致了腐敗的發生,甚至犯罪的蒙古人都可為官作宰,使得作奸犯科之人降低了犯罪成本,從而加劇社會的動蕩,人人對于犯罪絲毫沒有恐懼。
而沒有法律的約束,犯罪如火苗一般在元朝的各地燃起熊熊烈火。
任人以族,惑亂人心
制度是凝結一個國家或者一個民族多年心血,對國家而言,起到了支配甚至決定性的作用。
當時元朝建立后,中原地區成為了文化中心,忽必烈的思想是采用綜合治理的方法來治國,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使用年號,元朝建立后忽必烈特意用“中統”來表達對文化以及宋朝觀念的一種認同。
他不僅提倡用漢法治國,更重要的是他也認同儒家思想,建立元朝之后,忽必烈采用漢制,更提拔很多的漢人做官,來鞏固蒙漢治理。
但是元朝地方統治者并沒有與之匹配的管理經驗,對儒家思想并不認同,更有“七匠、八娼、九儒、十丐”來貶低儒士,同時任用官員都是以貴族和親友為主,因此幾乎堵死了人才上升的通道。
地方的大臣和貴族都設法掩蓋民怨和殘破的景象,造成了元朝欣欣向榮的假象。
就連馬可波羅來元朝參觀之時,看到的都是元朝繁榮的景象。
這也是下面做事的人想要上面統治的人看到的景象,百姓的疾苦無法得到伸張,更多人流離失所,統治者卻歌舞升平,歌頌著太平盛世。
漢朝當時采用的是道家的思想“無為而治”的方法,即按照自然規律發展,而不人為干預,讓其隨自然生長。
然而這是有他的歷史因素在里面的,這樣的經驗并不適合于元朝。
元朝的民族復雜,沒有統一的血緣文化,而權力和資源分配不平等,由統治者一手掌控。
后代人對元朝的評價也都是形容其征戰的驍勇,而對于管理方面并沒有詳細的記載。
可見其管理方法治匱乏,只存在不到百年,并不能解決元朝的人民民族內部矛盾,反而加速了國家的分裂。
治理的本質主要是人治,通過人的治理,使國家更加繁榮富強,蒙古人在對外征戰時期,曾經有過很好的盟友-----色目人。
因此在元朝成立之后,將蒙古人以及色目人列為“自己人”,同時,兩者成為統治聯盟,剝削著南人和漢人。
更可悲的是,元朝雖然有很多的福利和特權,但是基本上是給貴族的,普通老百姓無論是蒙古人還是漢人并沒有得到優待。
為了加強對其他民族的統治,統治者建立了嚴格的等級制度,甚至將人們分成四個等級,俗稱為四等人制。
第一等級是蒙古人,第二等級是色目人,第三等級是漢人,其中主要包括漢族人,女真部落。
第四等人為南人,南宋統治區域以外的人幾乎被稱為南人,由于元朝的統治時間并不長,當地人受到元朝的影響比較小,但是經濟卻如此地發達,更加引起蒙古人的警備和剝削。
元朝的統治者為了穩固自己階級地位,對全國下層人民在科舉,賦稅等方面作出了嚴明的規定,絕對不能超過絕對權威,等級越低則限制越多,例如南人和漢人不得聚眾打獵,不得手持弓箭等武器。
而以右居貴族自居的北人和色目人,看待南方人民的生命如草芥。
在科舉考試之中,更加能看出等級規定的分明“試蒙古生之法宜從寬,色目稍加密,漢人生則全科場之制”。
南人無法通過科舉考試跨越身份來實現政治上的躍遷,貴族可以擔任高官要職,而南人和漢人淪為工具和犧牲品,長久以來就造成了南人和蒙古人的社會地位懸殊。
在土地方面,貴族和大臣有加封田地,漢人和南人甚至并沒有自己的土地。由此更激化了蒙古和漢人內部矛盾。
蒙漢彼此聯系不緊密,沒有共同的利益,一切都要以蒙古人為尊,貴族為尊,造成了百姓對當權者的統治產生極大的失望,增加了社會的不安定因素。
造成了矛盾的復雜性,激化了底層勞動人民想要反抗的決心,但統治者并沒有意識到這種危機,最終為自大和傲慢付出代價。
以鈔買鈔,擾亂經濟
建國之時,國家正處于百業待興之際,按照自然規律來說,應當穩步發展國家的經濟。
但是忽必烈為了穩定貴族和大臣,不斷地對貴族和盟友色目人進行大規模的封賞,耗費了國庫的不少財力。
古籍中對世祖忽必烈有著這樣一番描寫“宴樂八日后,新帝以金銀布帛滿車,散賜其親屬。”而像這樣的賞賜,沿襲到了他的后代子孫。
到了武宗成宗這里,不加以節制反而更加奢侈,甚至成宗下令過以后一切賞賜可以不用稟告,就讓本來不夠寬裕的國庫更加入不敷出。
而國家處于戰爭后的恢復時,國力非常地衰弱,無論是人才儲備還是財力,都處于一種匱乏的狀態。
然而元朝統治者利用自己的權力之便,既然金銀不夠,最終徹底廢除了金銀鑄幣的方式,先后在全國統一發行紙幣-----中統鈔和至元鈔。
兩者兌換比例為一比5,發行一次鈔票后,迅速以更低兌換比例回收,然后加大印刷,同時又規定只有官府才可以進行金銀的買賣,民間不可以自由買賣。
再后來,官員為了斂財,要求百姓用金銀來兌換紙鈔,如此一來,大量的金銀被統治者回收,造成嚴重的通貨膨脹,貨幣貶值,民怨積厚。
物價飛漲造成了社會動蕩,民不聊生。
如此一來不但加速了統治階級斂財的效率,同時也讓國家加速地滅亡,而金融制度也變成了一紙空談,百姓對統治者失望至極。
當時的民謠記錄:“人吃人,鈔賣鈔,何曾見,賊人做官,官人做賊,混淆賢愚,悲哉可憐。”來表達民怨。
民族壓迫來掩蓋階級壓迫
當朝的統治者都是野心家、謀略家,怎么能不明白這個道理,而他們為什么沒有加以約束,反而更加地鼓勵這種寬縱的惡行呢?
這是因為制定政策的人都來源于統治階級,受益者也是他們,他們怎么會決定反叛自己呢?
元朝寬縱只是對于富有階級,而且對南人和漢人來說,不過是用民族壓迫來掩蓋階級壓迫。
其實當時元朝問題已經非常嚴重,加之上層統治者又注重于封賞,對貴族權力和地位不加以約束,國家的法律懲罰措施卻又如此地寬大,貪贓者眾多,心中并無恐懼之感,最終導致了國庫空虛。
孟子有云:“入則無法家拂士,出則無敵國外患者,國恒亡。”
元朝雖有法律但內部法制混亂,矛盾重疊激化,因為對貴族和大臣過于寬縱,本質上還是制度不完善和無序造就經濟和法律的不平衡不平等。
元朝統治者建立的制度無法適用于所有的民族,在君臣關系中帶有鮮明的種族色彩,而特權和賞賜,使得貴族的力量不斷地膨脹,以至于分散了皇權,地方權力大于中央,中央的力量中空。
元朝對吳制度史學家夢生也曾經說過:“元朝最無知,馬上來治,馬上之治”
元朝的統治不是法治,更多的是人治。
元朝綜合治理方式和手段只存在形式,本質上,對待外族極其嚴苛,對待蒙古人又極其地偏袒。導致民族之間相互對立,無法合成一體。
因為沒有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無法增長蒙古和漢人對彼此民族的認同感,對國家來說是十分的致命了,而對于統治階級過度的保護的政策,對貴族大臣不斷地嘉獎以及置之不理的金融風險,造成了經濟上的嚴重危害。
而為了斂財甚至做出不用金銀來流通,用鈔賣鈔的一系列破壞金融市場的操作,導致當權者失去民心,加速了元朝的滅亡。
結語:
最終蒙古帝國最后的大汗林丹汗在位后期分崩離析,蒙古諸部紛紛叛離歸附后金,元朝氣數已盡,存在98年,最終走向了滅亡。
勤于征戰,卻疏于管理,對自己人和外族人區別對待,這才是元朝滅亡的原因。
參考文獻:
《元史》
《志第四十四·食貨一·鈔法》
《元典章》
《刑部四》
《諸殺》
《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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