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伴隨我國多部門聯合部署“斷卡行動”,嚴打非法“兩卡交易”,有效遏制了電信網絡詐騙的蔓延態勢。而與此同時,為躲避資金鏈查控,犯罪分子轉移詐騙資金的行為更加隱蔽,催生出以電詐資金辦理充值加油卡,而后轉移銷贓的新手段。
近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普陀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以加油卡為銷贓工具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
案情回顧
2024年的一天,有陌生人添加蔣某微信好友,稱可提供兼職機會,只需幫公司跑腿即可賺取辛苦費。兩年前,蔣某曾因向他人出借名下銀行卡,用于轉移電詐資金,而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敖涷炟S富”的他知道事情并沒有那么簡單,但為了賺取好處費還是決定鋌而走險。
次日,蔣某攜帶陌生人提供的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名為“楊某”的身份證復印件,按照陌生人的指示前往某加油站,謊稱自己是持卡人楊某,并以該公司名義辦理了加油卡。之后,在陌生人向該油企賬戶轉賬后,蔣某憑借轉賬憑證向加油卡內充值65萬元。
經公安機關調查,陌生人用于加油卡充值的65萬元是電信網絡詐騙的贓款,而這些充值后的加油卡后續在某網絡二手平臺以“優惠加油”的形式快速銷贓,短短三日便全部出售完畢。
2024年12月,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以蔣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普陀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圖片源自網絡
人民法院裁判
普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蔣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予以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應予懲處。綜合其累犯、從犯以及當庭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等情節,最終判處被告人蔣某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本案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姚 振
普陀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審判員、三級法官
加油卡因流通性強、變現速度快、購銷分離等特點,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作為洗白網絡電信詐騙不法資金的新載體。我們應當警惕加油卡異化為電信詐騙銷贓新工具,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財產權益。
一、增強公民法律風險意識,遠離洗錢犯罪陷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確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提供資金賬戶、協助轉移資金的,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于廣大公眾而言,首先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在求職或交易中面對來路不明、不合常理的兼職機會時,務必提高警惕,堅決摒棄“貪圖小利、法不責眾”的僥幸心理,切莫因小失大,以免因轉移犯罪所得而淪為犯罪分子電信網絡詐騙的下游一環。
二、強化企業購卡審核義務,筑牢反洗錢第一道防線
石油銷售企業在開展加油卡發行業務時,應加強企業客戶身份識別。本案中,蔣某使用偽造的企業材料成功辦理加油卡,一定程度上說明部分企業在售卡審核環節存在漏洞。建議石油企業要加大對企業購卡行為的審核力度,審慎核實領卡人授權材料及身份信息,針對同一領卡人多次、連續、大額領卡充值的情況及時預警,必要時向公安、工商、稅務等監管部門反映。
三、壓實網絡平臺監管責任,切斷銷贓信息傳播鏈
對于各類網絡交易平臺而言,應當加大技術反制與網絡監管力度,提升對于加油卡等類似優惠充值信息的甄別及審核能力,對存有銷贓可能的敏感詞匯進行監測,定期開展審核,壓縮銷贓變現信息的生存空間。同時應完善投訴舉報響應機制,對可疑交易及時采取下架商品、封禁賬號等措施。
圖片源自網絡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來源丨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門:刑事審判庭
文字:姚振
責任編輯:郭燕
編輯:孫小敏
聲明丨轉載請注明來自“上海高院”公眾號
? 點擊上方卡片關注“上海高院”公眾號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