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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原告陳嘉怡、林宇軒、林雨瑤向法院起訴。林國強與蘇婉芳系夫妻,育有三個子女,分別是林俊輝、林宇凡、林曉萱。林俊輝與陳嘉怡為夫妻,育有子女林宇軒、林雨瑤。蘇婉芳于2011 年 7 月 8 日去世,林俊輝于 2023 年 3 月 3 日去世,林國強于 2023 年 4 月 3 日去世。
(二)房屋背景
一號房屋系林國強與蘇婉芳的夫妻共同財產。1993 年,林國強與售房單位甲公司簽訂《XX 公有住房買賣合同》,購買一號房屋。2023 年 3 月 2 日,林國強與林宇凡簽訂《不動產贈與合同》,將一號房屋贈與林宇凡,房屋同日登記在林宇凡名下。此前,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判決書,判決該贈與合同中處分蘇婉芳份額的部分無效。
(三)案件進程
陳嘉怡、林宇軒、林雨瑤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共同依法繼承一號房屋中屬于蘇婉芳的份額,案件受理費由林宇凡、林曉萱承擔。三人稱作為林俊輝的繼承人,有權繼承房屋中蘇婉芳的份額。林宇凡、林曉萱辯稱不同意訴求,稱原告未提交林國強與蘇婉芳的結婚證明,且林國強簽訂購房合同后,在取得房屋產權前僅有權居住使用,因林宇凡承諾贍養、照顧林曉萱,林國強才將房屋贈與林宇凡,二人不認可之前確認贈與合同部分無效的判決書,并已申請再審。法院審理查明相關事實,林宇凡提交單位出售公有住房房價計算表等證據,證明房屋使用林國強工齡購買,取得產權前僅能居住使用,還提交遺囑等證據,證明因贍養承諾林國強才贈與房屋,原告對這些證據證明目的不予認可。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陳嘉怡、林宇軒、林雨瑤請求共同依法繼承一號房屋中屬于蘇婉芳的份額,要求被告承擔案件受理費。
(二)被告訴求
林宇凡、林曉萱主張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認為原告未提交關鍵結婚證明,房屋贈與有合理原因,且不認可之前確認贈與合同部分無效的判決。
(三)焦點總結
一號房屋中屬于蘇婉芳的份額應如何繼承,原告是否有權繼承以及繼承份額的確定。
被告對之前判決的異議以及所提交證據能否改變房屋繼承的判定。
被告關于房屋贈與合理性及自身權益主張是否成立。
三、裁判結果
陳嘉怡、林宇軒、林雨瑤共同繼承位于XX 的一號房屋八分之一的份額。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遺產按照法定順序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二)證據與事實關聯
房屋權屬及繼承基礎:雖然原告無法提供林國強與蘇婉芳的結婚證,但結合在案證據及當事人陳述,可認定二人系夫妻關系。生效民事判決書已確認一號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蘇婉芳生前未立遺囑,其去世時,一號房屋一半份額歸林國強,另一半為蘇婉芳遺產,由林國強、林俊輝、林宇凡、林曉萱均等繼承。
贈與合同效力及遺產分配:林國強生前與林宇凡簽訂贈與合同,其處分自身財產及有權繼承遺產的部分有效,即房屋八分之五份額歸林宇凡。其處分蘇婉芳其他遺產部分無效。林俊輝死亡時,其有權繼承的遺產權利轉給陳嘉怡、林宇軒、林雨瑤,故三人共同繼承房屋八分之一份額。被告雖對之前判決有異議并提交相關證據,但之前判決已生效,且被告所提交證據不足以改變房屋權屬及繼承的判定。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重視證據收集
收集關鍵證據:原告方注重收集與案件核心爭議相關的關鍵證據。如收集人事檔案摘抄表、死亡證明、之前的民事判決書等,這些證據相互印證,證明了人物關系、房屋權屬以及之前判決對房屋部分權利歸屬的認定,為原告主張繼承權利提供了堅實基礎。
彌補證據瑕疵:盡管無法提供林國強與蘇婉芳的結婚證,但通過其他在案證據及當事人陳述,形成證據鏈條,彌補了這一證據瑕疵,向法官充分證明了夫妻關系的存在,確保了繼承關系認定的準確性。
(二)應對被告抗辯
分析被告觀點漏洞:針對被告提出的異議,原告從法律和事實角度深入分析其不合理性。指出被告對之前生效判決的不認可缺乏合理依據,以及所提交證據無法改變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及法定繼承的事實,削弱被告抗辯的效力。
堅持自身訴求依據: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始終圍繞法律規定以及之前生效判決進行闡述。通過陳述房屋權屬認定、繼承順序等法律規定,結合已有的生效判決結果,突出自己訴訟請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使法官更傾向于支持自己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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