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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原告蘇琴向法院起訴。蘇琴與已逝的陳志強系夫妻,育有三個子女,分別為陳輝、陳宇、陳萱。
(二)遺囑背景
2017 年 10 月 20 日,陳志強與蘇琴為防止身后子女因遺產繼承產生糾紛,立下遺囑。因蘇琴無書寫能力,由陳志強替其簽字,蘇琴按手印并加蓋人名章。遺囑對家庭房產等財產分配進行了安排,包括一號房屋(原位于海淀區交大東路,后院落地址變更)、二號房屋(昌平區回龍觀鎮某房)、三號房屋(昌平區回龍觀鎮某房)。
(三)案件進程
蘇琴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確認2017 年與亡夫簽訂的遺囑有效。蘇琴稱因擔心遺囑簽名瑕疵導致子女日后糾紛,特提起訴訟。陳輝辯稱遺囑缺乏真實性,內容超越遺產分配范圍,形式不符合自書遺囑要求,懷疑遺囑系被脅迫書寫,且蘇琴不了解遺囑內容,未簽字按手印,還稱一號房屋是陳志強根據房改政策,用夫妻二人工齡抵扣按標準價購買所得,不屬于遺產,同時認為應調查清楚二號和三號房屋情況并公平分配。陳宇、陳萱則認可遺囑有效,認為是父母真實意思表示。
法院審理查明,陳志強與蘇琴育有三子,陳志強于2018 年 2 月 28 日去世。蘇琴提交的遺囑對家庭房產分配等進行了約定。另查明,2000 年 10 月 12 日,陳志強與甲公司簽訂《自管公房購銷合同》,購買一號房屋,后該房屋產權登記情況有變更。二號房屋登記在陳宇名下,三號房屋登記在陳萱名下,對于房屋登記情況和財產性質,各方存在爭議。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蘇琴請求確認2017 年與亡夫簽訂的遺囑有效。
(二)被告訴求
陳輝主張遺囑無效,要求重新調查和公平分配相關房屋;陳宇、陳萱認可遺囑有效。
(三)焦點總結
2017 年 10 月 20 日的遺囑是否有效,包括形式是否符合規定以及是否為立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中涉及的房屋財產性質如何認定,遺囑對房屋的處分是否有效。
各方關于遺囑及房屋分配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
三、裁判結果
陳志強與蘇琴于2017 年 10 月 20 日簽訂的遺囑有效。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公民可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自書遺囑需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
(二)證據與事實關聯
遺囑形式認定:從形式上看,陳志強親筆書寫遺囑內容,簽名捺印并注明年、月、日,符合自書遺囑形式要件。蘇琴雖未親筆書寫,但在陳志強代書后簽名捺印并加蓋人名章,雖形式上略有瑕疵,但該共同遺囑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且蘇琴在訴訟中表示遺囑內容是其真實意思,故遺囑形式有效。
財產處分及遺囑效力:遺囑是被繼承人對自身財產處分的單方意思表示,一經作出即生效,但處分非個人財產不發生遺囑繼承后果。陳輝主張遺囑處分非夫妻財產、不是蘇琴真實意思,但無充分證據。法院認定遺囑有效。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證據收集與整理
收集關鍵證據:原告方注重收集與遺囑相關的關鍵證據,如遺囑原件。該遺囑明確記錄了立遺囑時間、財產分配等重要內容,為證明遺囑真實性和自身訴求提供了核心證據。
梳理證據邏輯:在庭審中,合理梳理證據邏輯,將遺囑與家庭房產登記情況等證據相結合。通過清晰的證據鏈條展示,向法官闡述遺囑訂立背景、過程以及與家庭財產狀況的關聯,增強證據的說服力。
(二)應對被告抗辯
分析被告觀點漏洞:針對被告陳輝提出的遺囑無效觀點,原告從法律和事實角度深入分析其不合理性。指出被告對遺囑形式和內容的誤解,以及在財產性質認定上的偏差,削弱被告抗辯的效力。
強調自身權益依據: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始終圍繞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自身作為立遺囑人之一的意愿進行闡述。通過陳述立遺囑時的情況、自身對遺囑內容的認可等,突出自己訴訟請求的合理性,使法官更傾向于支持自己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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