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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原告方為林悅、林萱、林琳。林強與趙芳系夫妻,林強于2018 年 12 月 5 日去世,趙芳于 2023 年 6 月 10 日去世,生前無遺囑。二人育有四名子女,分別為林輝、林萱、林琳、林宇。林輝于 2021 年 8 月 6 日去世,由其女林悅和其妻張雅共同繼承。林宇于 2021 年 12 月 19 日去世,由其子林澤和其妻劉敏共同繼承。
(二)房屋背景
涉案的一號房屋位于某區某家園,于林強與趙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2007 年林強取得房屋所有權。
(三)案件進程
林悅、林萱、林琳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依法分割一號房屋,由三位原告和林澤每人25% 份額共同繼承,并辦理過戶手續,訴訟等費用由林澤承擔。原告方稱四位子女在林強與趙芳生前均盡贍養義務,林宇與劉敏曾試圖將房屋據為己有,趙芳去世后,因劉敏不配合,導致繼承房產事宜受阻。被告林澤和劉敏辯稱不同意原告訴求,稱 2017 年起林澤一家搬到一號房屋照顧老人,趙芳立有遺囑,且劉敏作為喪偶兒媳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應作為繼承人,訴求是房屋由三原告與二被告共同繼承。
法院審理查明相關人物關系及房屋情況。被告方提交趙芳存放于為老遺囑庫的代書遺囑及立遺囑視頻,遺囑表明因林宇出資購房且與趙芳共同生活,趙芳去世后,其在房屋中的份額由林宇個人全部繼承。原告方提交趙芳2019 - 2023 年期間的門診病歷、住院費用清單等證據,證明三原告對趙芳盡了更多贍養義務;還提交購買物品截圖、社區居委會證明及趙芳患病期間視頻,進一步佐證其贍養情況。同時提交房屋買賣合同等證據,證明林強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情況。
被告方提交社區居委會開具的證明及視頻,證明自2017 年起與林強、趙芳一同居住,對老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且林宇在購買涉案房屋時出資 100,000 元。林琳認可林宇出資,但稱已與趙芳償還,并提交匯款憑證。經詢問,張雅表示不參與本案訴訟,涉案房屋中屬于其的份額由林悅享有。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三原告請求依法分割一號房屋,各占25% 份額并辦理過戶手續,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二)被告訴求
二被告不同意原告訴求,主張房屋由三原告與二被告共同繼承,認為劉敏作為喪偶兒媳盡主要贍養義務應作為繼承人,且有趙芳遺囑。
(三)焦點總結
趙芳所立遺囑的效力如何認定,該遺囑對房屋繼承分配的影響。
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贍養情況,在遺產分配中應如何體現。
劉敏是否符合作為喪偶兒媳盡主要贍養義務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條件。
涉案房屋應如何進行合理分割。
三、裁判結果
位于北京市某區的一號房屋由林悅、林萱、林琳每人繼承23% 份額,由林澤繼承 26% 份額,由劉敏繼承 5% 份額。
駁回林悅、林萱、林琳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后,按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協議辦理。夫妻共同財產,遺產分割時,先分出一半為配偶所有,其余為被繼承人遺產。被繼承人子女先于其死亡的,由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前死亡且未放棄繼承的,其應繼承遺產轉給其繼承人,遺囑另有安排除外。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份額一般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主要扶養義務或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多分。
(二)證據與事實關聯
房屋權屬及繼承基礎:涉案一號房屋購于林強與趙芳婚姻存續期,為夫妻共同財產。林強去世未留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其在房屋中的一半份額由趙芳及四名子女共同繼承。
遺囑效力判定:被告提交趙芳代書遺囑,但遺囑繼承人林宇先于趙芳死亡,根據法律規定,遺產中有關林宇的部分應按法定繼承辦理,故該遺囑不能完全決定房屋繼承分配。
贍養情況與遺產分配:原告提交證據證明在趙芳晚年盡較多贍養義務,被告雖主張劉敏盡主要贍養義務,但結合原告證據及林宇去世后劉敏與趙芳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等因素,法院未采納被告主張。考慮林宇購房出資及與趙芳共同生活情節,酌情確定各繼承人份額。
五、勝訴辦案心得(針對原告方)
(一)充分收集證據
收集贍養證據:原告方注重收集能證明自身贍養情況的證據,如趙芳的門診病歷、住院費用清單,詳細記錄了趙芳就醫期間原告的參與情況;購買物品截圖、社區居委會證明及趙芳患病期間視頻,從多方面展示了對趙芳生活上的照顧,這些證據有力地證明了原告對趙芳盡了較多贍養義務,為在遺產分配中爭取有利地位提供了支撐。
收集房屋權屬證據:收集房屋買賣合同、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書等證據,清晰明確了房屋權屬來源,確定房屋為林強與趙芳夫妻共同財產,為后續遺產分割奠定基礎,使法官能準確了解房屋背景信息。
(二)準確運用法律
研究繼承法規:深入研究民法典中關于繼承的法律條文,明確遺囑繼承、法定繼承的適用條件,以及繼承人份額分配原則。在訴訟中,能夠依據法律規定,闡述遺囑因繼承人先死亡不能完全適用的原因,以及自身作為合法繼承人在法定繼承中的權利,為自身訴求提供堅實法律依據。
結合事實闡述法律:將法律規定與案件事實緊密結合,在庭審中向法官清晰闡述法律條文如何適用于本案。如依據遺產分割原則,結合自身贍養情況,說明應在遺產分配中獲得相應份額的合理性,使法官在裁決時充分考慮原告的法律觀點,作出有利判決。
(三)應對被告抗辯
分析被告觀點漏洞:針對被告提出的遺囑效力、劉敏繼承資格等抗辯觀點,原告從法律和事實角度深入分析其不合理性。指出遺囑因繼承人先死亡的法律后果,以及劉敏不符合盡主要贍養義務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事實依據,削弱被告抗辯的效力。
堅持自身訴求依據: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始終圍繞自身贍養事實以及法律規定進行闡述。通過陳述自身贍養行為、提交相關證據,強調自身訴訟請求的合理性,使法官更傾向于支持自己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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