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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原告為李芳、陳宇。陳輝與王蘭系夫妻,育有陳強、陳萱。陳強與李芳系夫妻,育有陳宇。陳輝于2001 年 10 月 21 日去世,陳強于 2002 年 2 月 22 日去世,王蘭于 2021 年 3 月去世,三人均生前未留遺囑。
(二)房屋背景
原一號房屋(原位于北京市東城區)為陳輝生前承租的單位自管公房。2001 年 11 月 13 日,王蘭與甲公司訂立回遷安置協議書,因陳輝已去世,由王蘭支付對應房價款。回遷后的二號房屋(位于北京市東城區)登記在王蘭名下。此外,陳強生前承租的原三號房屋(位于北京市東城區)拆遷后安置的四號房屋(位于北京市東城區)登記在陳強名下。
(三)案件進程
李芳、陳宇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確認王蘭與陳萱于2011 年 6 月 2 日訂立的關于二號房屋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二原告稱二號房屋包含陳輝的財產利益,屬陳輝與王蘭夫妻共同財產,王蘭無權處分陳輝份額,且低價出售給陳萱侵犯其繼承利益。被告陳萱辯稱,二原告 2015 年或 2019 年已知房屋過戶,已超訴訟時效;二號房屋登記在王蘭名下,屬其個人財產,王蘭有權處置;陳輝承租的公房拆遷安置了二號房屋和四號房屋,房價款均由王蘭支付,已完成析產;若二原告對陳輝遺產有爭議應另訴;因自己殘疾,王蘭擔心其生活才過戶房屋,且明確無需支付購房款。
法院審理中,二原告提交相關證據證明房屋性質及繼承權益。陳萱提交證人證言證明自己對王蘭盡主要贍養義務,提交《關于我家房產的說明》(2019 年 5 月 10 日,由他人代筆、王蘭簽名)證明房屋分配情況。二原告對上述證據真實性均不認可,雙方均不對王蘭簽名申請鑒定。此外,2005 年 5 月 31 日王蘭曾立公證遺囑將二號房屋遺留給陳萱繼承,二原告認為房屋非王蘭個人財產,其無權擅自處分且已通過買賣撤銷遺囑。2011 年 6 月 2 日,王蘭與陳萱訂立合同,以 56.6 萬元將二號房屋出售給陳萱,陳萱自認未支付房款。2011 年 6 月 10 日,房屋登記在陳萱名下,2022 年 8 月陳萱將房屋售予案外人。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原告李芳、陳宇請求確認王蘭與陳萱關于二號房屋的買賣合同無效,認為房屋含陳輝財產利益,王蘭無權處分,侵害其繼承權益。
(二)被告訴求
被告陳萱主張二原告訴求超訴訟時效,二號房屋屬王蘭個人財產可自由處置,房屋已析產,二原告應另案解決遺產爭議,且因自身殘疾王蘭將房屋過戶且無需支付房款,不同意原告訴求。
(三)焦點總結
二號房屋是否為陳輝與王蘭夫妻共同財產,王蘭對房屋的處分行為是否有效。
王蘭與陳萱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因惡意侵害二原告利益而無效。
二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三、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李芳、陳宇的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二)證據與事實關聯
房屋性質認定:原一號房屋為公房,拆遷時陳輝已去世,拆遷單位與王蘭訂立協議合理。雖購房款可能使用夫妻積蓄,但公房本身非承租人個人財產,拆遷安置時陳輝不具被安置資格,故二號房屋不屬于陳輝與王蘭夫妻共同財產。
合同效力判斷:王蘭作為二號房屋登記所有權人,有權處分房產。雖陳萱未支付房款,但不能就此認定合同為虛偽意思表示。即便存在隱藏行為,認定為贈與關系,二原告也未證明贈與存在法定無效情形。
訴訟時效問題:本案為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陳萱關于訴訟時效抗辯缺乏依據。
原告行為合理性:二原告自認2019 年已知房屋過戶事實卻未當時提出異議,與常理不符,削弱其訴求合理性。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收集產權相關證據
房屋產權來源證據:被告陳萱收集了拆遷安置協議、房屋產權登記證明等證據,清晰呈現出二號房屋從公房拆遷到登記在王蘭、再到自己名下的完整產權流轉過程。這些證據有力證明了王蘭對房屋的處分權,為反駁原告主張合同無效提供了關鍵依據。
家庭房產分配證據:提交《關于我家房產的說明》,盡管原告對其真實性存疑且雙方未對簽名鑒定,但該證據從側面表明家庭內部對房產有過分配安排,進一步佐證房屋產權歸屬及王蘭處分行為的合理性。
(二)反駁對方主張
房屋性質主張反駁:針對原告認為二號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觀點,被告從公房性質、拆遷安置時的主體資格等方面進行反駁。指出公房非個人財產,拆遷時陳輝已去世無被安置資格,購房款來源不決定房屋必然是夫妻共同財產,有效削弱原告訴求基礎。
訴訟時效抗辯:雖然法院未支持訴訟時效抗辯,但被告提出該觀點,在訴訟策略上對原告形成一定壓力,從側面反映原告起訴時間節點的可疑性,影響法官對案件整體判斷。
(三)積極應訴策略
全面準備證據:被告不僅收集產權相關證據,還提交證人證言證明自己對王蘭的贍養情況,從情感和道德層面爭取法官支持,使自己在訴訟中處于更有利地位。
清晰陳述事實:在庭審過程中,被告清晰陳述房屋析產、過戶原因等事實,讓法官全面了解案件背景,增強自身觀點的可信度,為最終勝訴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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