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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原告為孫悅文。孫悅文與被繼承人周宇系夫妻,二人育有四名子女,分別為周萱、周琳、周瑤、周薇。
(二)房屋背景
一號房屋(原位于北京市海淀區)為周宇與孫悅文的夫妻共同財產,登記在周宇名下,目前由孫悅文與周薇共同居住,房屋所有權證由周琳持有。
(三)案件進程
孫悅文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繼承被繼承人周宇生前在一號房屋中的份額;判決周琳歸還房產證;訴訟費由周萱、周琳、周瑤、周薇承擔。孫悅文稱與周宇共育有四名子女,周宇于2002 年 3 月 2 日在京去世,生前由自己照顧,去世前留下口頭遺囑將房屋留給自己。周宇去世后,與其他繼承人協商遺產繼承事宜時,周琳以各種理由拒絕。周萱辯稱同意孫悅文訴訟請求,并愿意將自己繼承的份額贈與孫悅文 。周琳辯稱不同意房屋由孫悅文一人繼承,應按法定繼承處理,稱孫悅文立遺囑將其份額給周薇,不同意返還房產證。周瑤辯稱不同意由孫悅文一人繼承,由法院依法處理。周薇辯稱同意孫悅文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中,孫悅文申請對一號房屋市場價值進行評估,市場價值為782.23 萬元,孫悅文主張周宇生前留有口頭遺囑,但未提供證據,周瑤、周琳予以否認。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原告孫悅文請求繼承周宇在一號房屋中的份額,讓周琳歸還房產證,由其他被告承擔訴訟費。
(二)被告訴求
被告周琳不同意孫悅文單獨繼承,主張按法定繼承;周萱同意孫悅文訴求并愿贈與份額;周瑤由法院依法判決;周薇同意孫悅文訴求。
(三)焦點總結
周宇在一號房屋中的份額應如何繼承,孫悅文主張的口頭遺囑是否成立。
周琳是否應歸還一號房屋的房產證。
三、裁判結果
周宇名下一號房屋產權份額由孫悅文繼承,孫悅文享有該房屋全部產權。
孫悅文于本判決生效后九十日內向周琳、周瑤、周薇每人各支付房屋折價款782,230 元。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在民法典實施前適用),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共同財產,除有約定外,分割遺產時先分出一半為配偶所有,其余為被繼承人遺產。遺產按法定繼承,由繼承人平均分配。遺產分割應有利于生產生活且不損害遺產效用。當事人對自己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否則承擔不利后果。
(二)證據與事實關聯
遺產范圍及繼承方式:一號房屋為周宇與孫悅文夫妻共同財產,周宇死亡后,其享有的一半產權份額作為遺產,因無遺囑,由其繼承人孫悅文、周萱、周琳、周瑤、周薇共同繼承,每人繼承十分之一份額。周萱將其份額贈與孫悅文,符合法律規定。
房屋歸屬及折價款:考慮房屋實際居住情況及效用,判定房屋歸孫悅文所有,孫悅文按各繼承人繼承份額,參照評估價值向周琳、周瑤、周薇支付折價款。
口頭遺囑認定:孫悅文主張周宇生前留有口頭遺囑,但無證據證明,其他繼承人否認,故法院不予采信。
房產證返還問題:因房屋產權已處理,原房產證返還已無必要,為減少家庭矛盾,法院駁回孫悅文要求周琳返還房產證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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