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終于解決了,這都要感謝董法官,是她用耐心和真情解開了我們之間的‘疙瘩’!”當事人拉著承辦法官董菊的手激動地說道。近日,平陰縣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由戀愛期間轉賬引發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讓曾經的情侶體面分手。
文字|焦 娜
董菊
平陰法院審管辦(研究室)主任
四級法官
事情還得從兩年前說起。2023年初,小王和小李經人介紹后確定戀愛關系。由于二人相隔兩地,平時見面機會不多,于是小王時常給小李微信轉賬和發紅包,其中不乏“520”“1314”等寓意特殊的金額以及“天冷了,去買衣服”等表達關心的備注。小李是一名自由職業者,戀愛期間,小李以擺攤進貨和購買電動車為由讓小王轉賬一萬余元,小王也為小李租賃了一處房屋。后二人因性格不和,小李向小王提出分手,小王多次挽回未能如愿,二人遂結束戀愛關系。分手后,小王認為自己在戀愛期間向小李支付的款項均系借款,要求小李予以返還。而小李則認為這些款項是雙方戀愛期間的正常開銷,并非借款,拒絕返還。二人誰也不肯讓步,一時雙方劍拔弩張,小王一氣之下將前女友小李起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戀愛期間的各類轉賬。
面對著這一摻雜著情感與經濟交織的復雜糾紛,承辦法官董菊并沒有急于作出裁決,而是深入了解案件事實,積極與雙方當事人有效溝通,細致分析案件證據。她發現,部分轉賬金額具有特殊含義,且并未明確標注為借款;而另一部分轉賬則有可能涉及雙方共同生活或消費的開支。因此,她認為不能簡單地將所有轉賬視為借款。
考慮到原被告雙方曾為戀人關系,爭議標的不大,為了妥善化解糾紛,減輕當事人的訴累,董菊積極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一開始,女方小李的情緒較為抗拒,“我真沒想到他會起訴我,這些轉賬和禮物都是他追我時自愿花的錢。況且租住的房子、水電費、飯費也是共同消費的,而且我也給他買過禮物,怎么能這樣……”。
小王則堅持要小李立即履行還款義務,“那些錢就是她借我的,當時想著以后能結婚,就打給她了,還給她買了電動車、租了房子。戀愛的目的是為了結婚,現在分手了,這錢就得還給我,我每天起早貪黑的掙錢也不容易……”。小王也一肚子苦衷,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調解工作一時陷入僵局。
考慮到雙方情緒激動,為了避免矛盾進一步激化,董菊決定采取背對背的調解方式,從法、理、情出發,引導雙方當事人念及過往、放下成見、換位思考,理性解決糾紛。
“于法,戀愛期間的轉賬520、1314具有特殊寓意,一般視為贈與;而租賃房屋、水電等費用,因為你們均在房屋內居住過,這些費用都不宜認定為借款。且訴訟對于你來說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既然分手已成事實,不如好聚好散……”。
“我們同為女性,你的心情我能理解。大家都投入了感情、時間,戀愛失敗對你肯定也是一種打擊。但小王向你轉賬目的在于增進你倆間的感情,并最終成就婚姻關系,現在你們分開了,再繼續占有一些大額轉賬并不具有合理性與正當性,戀愛關系終止后應予以退還。不要把矛盾擴大到不可收拾的地步,對你們雙方都好,不是嗎?”
經過耐心細致的勸說,雙方終于同意調解。董菊決定趁熱打鐵,與雙方一起逐一核對每筆轉賬的用途和數目,整理出涉及雙方共同生活的花費和有特殊意義的轉賬,終于把二人戀愛期間的經濟賬理清了。看著承辦法官理出的詳細賬目,雙方確認沒有錯漏以后,達成調解協議,小李一次性返還小王12000元并當庭履行完畢,小王也向法院申請撤訴。一場因戀愛而引發的財產糾紛也圓滿解決。
“婚戀糾紛調解工作,不僅要遵循法律規定,更要結合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進行。只有充分了解糾紛發生的來龍去脈和雙方訴求,用心感受他們的喜怒哀樂,才能找到糾紛解決的最佳途徑。”承辦法官董菊溫和又堅定的說道。同時她也提醒大家,在享受甜蜜愛情的同時,也應保持清醒的頭腦和理智,既要以誠相待,亦要保持財產相對獨立,避免因雙方情感態度和事實情景的變化產生經濟糾紛。同時,雙方在轉賬時還應注意備注款項用途,注明是贈與還是借貸,保留好相關原始證據,在發生糾紛時以便更好維護個人合法權益。
來源:平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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