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于2014年登記結婚,2015年,女方因涉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被刑拘,男方為幫其聘請律師,向姐夫借款20萬元支付律師費。2020年雙方協議離婚,約定"無共同財產及債務"。2022年,姐夫起訴女方還款獲法院支持。女方全額償還本息20.5萬元后向男方追償遭拒,遂提起訴訟。
那么,這個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本案經過一審、二審,認定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應由男女雙方共同承擔。
根據《民法典》第1064條,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三類情形:共同簽名、事后追認或為家庭生活所需單方舉債。本案中,20萬元雖以男方個人名義借款,但用于支付女方的刑事辯護律師費,實質是為維護女方人身權益及家庭利益,符合"為家庭共同利益所負債務"特征,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協議中"無共同債務"的約定僅在夫妻內部有效,不得對抗善意債權人。男方不能以此免除對債權人的清償責任,但雙方可就已清償債務進行內部追償。
對于債務承擔比例,法院認為,女方因自身犯罪行為引發債務,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結合案情,最終判決男方承擔40%即8.1萬元,女方自行承擔60%。
李曉娟律師談婚內債務:
《民法典》第1064條將"共同意思表示"和"家庭共同利益"作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關鍵。若債務用于治病、撫養子女、應對突發事件等家庭必要開支,即便單方舉債也屬共同債務。本案中律師費雖為女方個人涉刑案件支出,但因刑事責任的后果直接影響家庭整體利益(如財產罰沒、家庭聲譽等),仍被納入家庭利益范疇。
法院在判決中創新引入"過錯責任"原則,明確若債務系因一方違法犯罪行為引發,該方應承擔更高比例責任。這一裁判思路既符合公平原則,也對違法行為形成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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