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上的完美戀人竟是精心偽裝的“畫皮”騙局,甜蜜的承諾如何一步步吞噬被害人錢財?法院為何認定行為人構成詐騙罪而非民間借貸?
基本案情
2020年,被告人宋某通過網絡結識被害人劉某,謊稱自己是國家公務員、未婚無子,承諾與劉某結婚生子,逐步騙取信任。
2020年7月至2023年10月,宋某以“未發工資”“父親工廠需資金周轉”等虛構理由,騙取劉某轉賬共計72萬元。宋某將款項用于抖音打賞(28萬余元)、提現消費(9萬余元)、其他開支(22萬余元),僅返還劉某11萬余元。經查,宋某的父親于2008年去世,從未經營工廠,宋某亦非公務員,且已離婚并育有一子,無固定工作及收入。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定,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身份、隱瞞真相騙取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構成詐騙罪。其坦白且系初犯,但因揮霍贓款、無實際還款能力,社會危害性大,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責令其退賠被害人劉某六十余萬元。
法官說法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宋某辯稱向劉某出具借條并約定利息,雙方系借貸關系。法院經審理認為,宋某行為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
1
虛構事實與隱瞞真相
宋某自與劉某認識后,便偽造公務員身份、虛構家庭背景及經濟能力,使劉某陷入錯誤認識,誤信其具備還款能力及誠意,認為雙方即將結婚,從而信任對方。宋某父親已于2008年去世,從沒有開過工廠,其仍多次編造“父親工廠需資金”的理由騙取劉某錢款,直接導致劉某處分財產,符合詐騙罪中“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客觀要件。
2
非法占有目的明確
宋某在無固定收入且明知無力償還的情況下,仍持續索要錢款,并將贓款用于抖音打賞、高消費等非必要用途,肆意揮霍財產,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直接故意,案發后公安機關查明宋某名下無任何可處置的財產,宋某無能力償還剩余的詐騙款。
3
出具“借條”不能阻卻詐騙犯罪的成立
宋某辯稱給被害人出具“借條”,雙方是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不是詐騙犯罪。但根據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的數次供述以及其與被害人劉某的微信聊天內容,均證明其通過欺騙手段“以借為名”從劉某處獲取大額資金,“借條”是其騙取被害人信任、實施詐騙犯罪的工具。民間借貸需以真實意思表示為基礎,而本案中“借貸”關系自始建立在欺詐之上,不構成合法債權債務關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供 稿:許昌建安區法院周雪平、陳敘鳴
審 核:張宗磊
編 校:趙鵬博、賈共鑫、李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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