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敲警鐘 森林防火正當時
近日,絳縣森林火災風險持續加大,防滅火工作形勢異常嚴峻,為保護全縣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生態資源安全,堅決防止森林草原火災發生,絳縣公安局將對野外違規用火違法犯罪行為及時依法查處,嚴厲打擊。現對野外違規用火典型案例進行通報,提醒廣大群眾汲取教訓,引以為戒,堅決杜絕違規野外用火,切實增強森林草原防火意識,共同守護綠色家園。
案例
2024年6月12日,絳縣橫水鎮居民尹某到東外村南山上進行上墳祭祀,燒紙過程中不慎將周邊的雜草引燃,導致約9畝的荒坡被燒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相關規定,絳縣公安局依法對違法行為人尹某處以行政處罰。
以案為鑒
警鐘長鳴
即便不是主觀縱火
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相關法律
《森林防火條例》引發森林火災的責任:個人或單位因過失引發火災,但未構成犯罪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補種樹木,并可處警告或罰款(個人罰款500-5000元,單位罰款1萬-5萬元)。違反防火規定:在防火期內違規野外用火(如燒荒、吸煙等),可處200-3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過失引起火災的,處10—15日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5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失火罪(第115條第2款):因過失引發森林火災,致人重傷、死亡或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放火罪(第114條、第115條):故意放火燒毀森林,危害公共安全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來源:絳縣公安
投稿·合作:微信6635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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