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大了,什么樣的奇事都有,而且有時候就是那么湊巧,稍微一疏忽,有可能就讓自己后悔莫及,而且還需要再投入大量的時間和金錢去處理。2025年春節前,貴州省貴陽市的張先生,在住院期間就遇到了麻煩事。
貴陽市張先生住院做手術,每天服藥,結果龍先生過來探望,提出借款15萬。他用手機留了龍先生銀行卡號后,為了慎重起見,第一次轉了1.2萬,龍先生表示收款成功,第二次劃款時,就沒有核對卡號,看到轉賬人名單中有個“龍”字,點擊就轉款13.8萬。
但是龍先生遲遲沒收到款項,電話詢問后,張先生查詢才發現出了大疏忽,這位“龍”先生是他的一位前同事。找到前同事后也是一臉懵,他也不知道賬戶中多了這么多錢。趕快查賬發現只有4.7萬,剩余的9.1萬去哪里了?再仔細查,發現被銀行自動扣賬劃走了。
原來,前同事因為經濟原因,房貸月供款已經兩年沒還了。而還款的卡就是被錯劃款的卡。說巧真的巧,銀行那時候正在使用電腦系統,自動劃扣前同事該還的錢,結果9.1萬元瞬間被劃走。等到男子找到同事要求還款時,同事也只能將剩余的4.7萬還回來。
男子問同事要剩余的9.1萬,前同事承認誤收到這筆錢,但是他現在沒有錢還,而且他也沒讓張先生給錢???!張先生去找銀行,銀行認為自己的自動劃款行為沒有任何過錯,也拒絕退回。男子現在很茫然,去報警。警方調查之后,發現沒有任何事實爭議,而且屬于民事糾紛,讓其自行訴訟解決,或者協商解決。
男子找尋律師,律師也說,這可真的屬于民事糾紛,根據《民法典》第985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最終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那么“收款人”負有返還義務,拒不返還是不行的。那么在此事件中,誰又是不當得利人呢?
前同事肯定屬于了,那么銀行屬于嗎?畢竟最后是銀行將錢收走了。此時律師也有著爭議,不過更多的法律人士說,根據《民法典》第986條規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銀行是善意取得人,前同事與銀行有著自動扣款協議,這事可能找不到銀行。
那么男子到底應該找誰呢?其實他找銀行一點用都沒有,而且銀行也絕不可能給他退款!男子給前同事做了一件好事,還了銀行錢,保住了房子?但是男子能做啥補救措施呢?男子要么讓同事打一個借條承諾還款日期,要么去法院訴訟要求同事在其希望的日期前還款。當然他也可以要求同事承擔還款之前的正常利息。除此之外,再無其他方法。
最終這個事件的受益人是張先生的前同事,那么也只能找前同事處理了,但是已經不屬于拒不歸還的事項,警方也不會參與,只能出證言而已。大額銀行轉賬時不做仔細核對,粗心大意導致9.1萬元無法追回。
這就是巧上加巧,但是一切都是男子的行為所致。他要為自己的過錯,真的買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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