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總部企業,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加快推進北京國際消費中心城市建設,進一步提升消費環境,打造全市消費集聚地,促進消費增長,對全市商場、商街、商圈品質提升項目給予資金支持,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01
支持范圍
在北京地區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商貿流通業經營、服務、管理的企業、機構、經濟組織等單位。
02
支持方向及標準
(一)支持商業企業升級改造。支持本市商業企業進行經營場所外立面改造、店內裝修、設備購置及水電氣熱等配套設施改造升級。由北京市商務局委托第三方評審機構對項目實際投資額進行審定,補助資金比例不超過審定實際投資總額的10%。單個項目補助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二)支持商業步行街高質量發展。按照“達標即享”的原則,依據《北京市商業步行街高質量發展評價指標體系(試行)》(附件1),由北京市商務局組織專家評定總得分95分(含)以上,對符合條件的更新提升型商業步行街單個項目獎勵資金不超過200萬元;對符合條件的新增培育型商業步行街單個項目獎勵資金不超過400萬元。
(三)支持智慧商圈、智慧商店。按照“達標即享”的原則,依據《智慧商圈評價指標(試行)》《智慧商店評價指標(試行)》(附件2),由北京市商務局組織專家評定總得分90分(含)以上,對符合條件的智慧商圈單個項目獎勵金額不超過100萬元、智慧商店單個項目獎勵金額不超過50萬元。
(四)支持商文旅體多元消費融合發展。按照“達標即享”的原則,依據《商文旅體融合發展示范商圈評價指標(試行)》《商文旅體融合發展示范商場評價指標(試行)》(附件3),由北京市商務局組織專家評定總得分90分(含)以上,對符合條件的商圈單個項目獎勵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商場單個項目獎勵金額不超過50萬元。
03
支持條件
(一)申報商業企業升級改造項目。應為營業面積5000平方米(含)以上百貨、購物中心、專業專賣店等業態;審定實際投資總額在1000萬元以上(資金支付及發票開具時間在2024年1月1日至提交申報材料之日期間),且不低于審定計劃投資總額(符合支持方向的合同投資總額)的70%;項目已竣工驗收或開業運營,持續經營時間3個月以上,客流量和銷售額高于升級改造前。
(二)申報商業步行街項目。應在街區環境、公共空間、景觀小品等工程方面、或在拓展慢行系統、無障礙設施、優化停車等配套設施方面、或在建設智慧街區、智能安防等數字化方面有相關的改造提升且已完成;街區商戶入駐率不低于90%,持續經營時間3個月以上,客流量和銷售額穩定增長。申報新建培育的項目應于2024年1月1日后建設完成并實現開街運營。
(三)申報商業步行街、智慧商圈和商文旅體融合發展示范商圈項目,應有商協會行業自治管理組織或統一運營管理主體。
(四)同一申報單位、同一內容的項目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或其他市級財政資金支持的不得重復申報。
(五)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產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禁止類和限制類范圍的;納入‘商務局信用主體信用信息核查黑名單’的;納入北京市商務領域不良信用記錄名單,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懲戒的;經審議其他不予支持的。
(六)近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04
申報流程
(一)項目申報
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項目申報單位應在項目符合相應條件后,項目申報單位需登陸北京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政策兌現”欄目(https://zhengce.beijing.gov.cn)選擇相對應的項目進行申請,所有報送的材料不得涉及國家和商業秘密。同時向所在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或總部企業報送申報紙質材料。一是申報商業企業升級改造項目,于2025年5月30日前開始第一批項目申報,2025年12月20日前完成最后一批項目申報。二是申報商業步行街項目,于2025年9月30日前申報。三是申報智慧商圈、智慧商店和商文旅體融合發展示范商圈、示范商場項目,由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推薦符合條件的項目,于2025年8月31日前完成項目申報。
(二)項目審核
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總部企業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智慧商圈、智慧商店和商文旅體融合發展示范商圈、示范商場項目由各區商務局推薦),自收到企業申報材料起30日內,將2025年商業流通發展項目申報情況匯總表(附件9)、商業流通發展項目初審情況匯總表(附件10)報市商務局。由市商務局進行復審(專家評定)、第三方評審和驗收,履行審議、公示程序后進行資金撥付。
05
工作要求
(一)保證數據真實。各項目申報單位應確保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完整,保證項目各項建設手續合規、按時間進度推進。不得擅自篡改相關報表信息,對于偽造、提供虛假材料的項目申報單位,按《北京市商務領域不良信用記錄名單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進行處理,已獲得的項目支持資金須退回市商務局。
(二)不得重復申報。項目單位若同時符合本政策中多項支持方向,可任選其一申報,不得重復申報。
(三)各初審單位應積極組織項目申報,切實做好指導與審核,嚴格把關,按照規定程序做好相關工作。應加強對已支持項目的后續指導和跟蹤監管,確保項目實施效果,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四)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單位應積極配合相關監督檢查、審計等工作。項目單位收到財政資金后,應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修訂 <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 的通知》(財會〔2017〕15號)相關規定進行賬務辦理,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對于截留、挪用、騙取財政資金等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根據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06
其他事項
本文件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生效,至2025年12月31日截止。
北京市商務局
2025年3月28日
附件:
附件1: 北京市商業步行街高質量發展評價指標體系(試行)
附件2:《智慧商圈評價指標(試行)》《智慧商店評價指標(試行)》
附件3:《商文旅體融合發展示范商圈評價指標(試行)》《商文旅體融合發展示范商場評價指標(試行)》
附件4:商業企業升級改造項目申報書
附件5:商業步行街高質量發展項目申報書
附件6:智慧商圈、智慧商店申報書
附件7:商文旅體融合發展示范商圈(商場)申報書
附件8:2025年商業流通發展項目申報情況表
附件9:商業流通發展項目初審情況匯總表
附件10:市區兩級業務辦理電話及通訊地址
附件1
北京市商業步行街高質量發展評價指標體系(試行)
附件2
《智慧商圈評價指標(試行)》《智慧商店評價指標(試行)》
【參考往期政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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