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引發輿論關注。在稅務機關通報后,司馬南辯稱,偷稅事件與他輕信MCN機構會替他代扣代繳稅款有關。而MCN機構向記者表示,司馬南的說法與事實不符。偷稅行為,到底該誰擔責?記者就此采訪了稅務辦案機關和財稅法專家。
3月21日,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稽查局披露,網絡大V司馬南在2019年至2023年期間,通過隱匿收入、虛假申報等手段,少繳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共計462.43萬元,少繳企業所得稅75.32萬元,共計少繳537萬余元。
隨后不久,司馬南表態,低頭認罪,誠懇檢討。但他同時表示,主要是因為在和MCN機構合作時未簽協議,對方承諾代繳稅款但未兌現,由此導致了偷稅事件發生。表面上“誠懇檢討”,但實際上把“鍋”甩給了與其合作的MCN機構。
關于司馬南這一說法,記者聯系到與其合作的MCN機構工作人員,對方表示,司馬南的說法與實際情況不符,“簽署過授權協議,關于商業合同也提供給他了,他沒有提出異議,但一直沒有簽。”在合作過程中,公司就個稅問題曾多次與其溝通,但均未收到司馬南的回應。
記者專訪了稅務機關,北京市稅務局稽查局查辦司馬南案件的辦案人員向記者進一步披露了案情。司馬南在案件查辦涉及的幾個納稅年度內,辦理個稅申報時,隱匿了其通過發布短視頻獲取的部分收入近700萬元,辦案人員指出,這屬于典型的虛假申報。
辦案人員告訴記者,個人所得稅以獲取收入的個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款項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也就是說,個人平時取得收入,支付款項的單位或者個人需要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但并非代扣個人所得稅后,個人就沒有納稅申報義務。
“就司馬南案而言,即便扣繳義務人在向其支付收入時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司馬南也應依法自行申報納稅。”辦案人員對記者說。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施正文教授經分析北京市稅務局稽查局發布的公告后認為:司馬南偷稅涉及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其中,個人所得稅申報和繳稅義務的主體要取決于MCN機構和他的合作模式。
施正文指出,近年來,網紅經濟崛起,因其復雜多變的商業模式和收入構成,導致稅收監管難度增加,網紅涉稅問題逐漸暴露。盡管MCN機構與網紅之間存在多種合作模式,但無論采用哪種模式,無論MCN機構與司馬南之間是否有協議約定,也無論MCN機構是否有扣繳義務,司馬南均應依法如實申報納稅。
對于司馬南所稱MCN機構承諾代繳稅款但未兌現導致偷稅事件發生的說法,施正文表示,納稅人在個稅App上看到自己有部分收入扣繳義務人沒有扣繳個稅,自己就必須進行申報,如果自己通過種種手段隱匿收入、虛假申報,就構成偷稅,要被追究行政處罰責任。從司馬南案情通報看,其因為虛假申報、隱匿收入被定性為偷稅,說明其明知部分收入未扣繳個稅的情況下,在自行匯算清繳申報中仍隱匿了這部分收入,其偷稅的主觀故意是明顯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納稅人逃避繳納稅款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
施正文告訴記者,司馬南537萬余元的數額,早已構成“數額巨大”,依法最高可判刑七年。司馬南之所以沒被刑事處罰,是因為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司馬南補繳了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在五年內又沒有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所以可以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 | 趙寧寧
主編 | 楊公元
監審 | 宋錦峰
來源 |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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