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越共中央執(zhí)行委員會2017年105-QD/TW號條例附件一關于干部管理權力下放和候選人任命與介紹的規(guī)定,越共中央執(zhí)行委員會政治局不僅有權決定越南共產黨黨內(下級黨委)的職務,而且有權決定共產黨系統(tǒng)以外的職務,具體決定:
共產黨內部
中央機構
- 政治局委員;秘書處成員;黨的中央執(zhí)行委員會委員。
- 政治局設立的各指導委員會的負責人。
- 國會黨委委員、政府黨委委員。
- 中央檢查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各中央委員會負責人;中央辦公廳主任
- 《人民報》主編; 《共產黨》雜志主編。
- 中央理論委員會主席
各省、市中央政府黨委
- 省委書記、市委書記、中央書記處書記。
軍隊、警察
- 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中央公安黨委委員。
- 越南人民軍總政治部主任。
共產黨之外
中央機構
- 國會副主席;政府副總理。
- 國防和安全委員會成員。
- 全國選舉委員會委員。
- 胡志明國家政治學院院長。
- 國會常務委員會委員;民族委員會主席;國會委員會主席;國會秘書長兼國會辦公室主任。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國家審計長。
- 總統(tǒng)辦公室主任。
- 部長、部級機關負責人;越南科學技術院院長;越南社會科學院院長。
- 越南祖國陣線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總書記;越南勞工總聯(lián)合會主席;越南婦女聯(lián)合會主席;越南農民聯(lián)盟主席;越南退伍軍人協(xié)會主席;胡志明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第一書記。
- 各省、直轄市
- 人民議會主席、河內市人民委員會主席、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主席。
- 軍隊、警察
1.越南人民軍總參謀長。
政治局審議決定軍警高級官員授予或者晉升軍銜,決定軍警低級官員授予或者晉升上將、大將、海軍上將等軍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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