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務補償的本質是什么?家務補償的數額是怎么算出來的?到底能給支持多少?男性有權要求家務補償嗎?】
家務補償給得太少,算下來不如當保姆?關于家務補償的報道,現在極少普遍叫好的,反而可能男的女的都在罵,都覺得不公平。
又看到一個離婚家務補償的報道,一全職媽媽離婚獲2萬元經濟補償,評論區(qū)就又有人算賬,“孩子8歲,96個月,兩萬,平均每個月208塊……”,這種事總有人評價,說請個保姆一個月得幾千塊錢呢,怎么家務補償這么低?楊律師覺得很多人沒有理解家務補償的本質是什么,有些媒體在報道時也經常在標題或措辭上帶節(jié)奏,引起大家誤會甚至爭吵。
先介紹法律依據,民法典規(guī)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楊律說法:婚姻期間,工作是為家庭作貢獻,在家里做家務也是為家庭作貢獻,沒有特殊約定,任何一方婚姻期間的收入都是共同財產。離婚時先要分割共同財產,在此基礎上,符合條件的可以再主張家務補償。很多人覺得家務補償太少的時候,會有意無意忽略一個問題,在算補償之前,已經先分到至少一半夫妻共同財產了。比如剛才的案子,女方也是分了房屋折價款945000元之后,又得到2萬元家務補償。
就個案來講,這個判決是否公平合理,沒看到卷宗和證據我不好判斷,但很多媒體報道這類案件,只強調幾萬元家務補償,弱化共同財產分配問題,顯然不懷好意。那些拿保姆費和家務補償比的,邏輯也是不對的,保姆可沒有分共同財產的權利,而且保姆帶孩子,孩子將來對保姆也沒有贍養(yǎng)義務。
那同樣是為家庭做貢獻,為什么主要做家務的一方有權要補償,主要工作一方要出這筆補償呢?我覺得一是考慮到對家務付出較多一方,勞動能力和勞動收入可能會受影響,更重要的是設計這個補償,也是表達了對做家務的一方的勞動付出的肯定。
那家務補償到底怎么算出來的?一個月該給多少?為什么報道的案例大部分都只給幾萬元?為什么有的又給幾十萬?
家務補償的數額要考慮家庭財產情況、對方收入情況等很多因素。做同樣的家務勞動,另一方的年收入是一百萬還是五萬,法院判決補償的數額顯然是不可能一樣。換句話說,當初選和什么樣的人,或者說能和什么樣的人綁在一起,也影響能分配的共同財產數額和補償數額。對于普通家庭來講,在先分配一輪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另一方能承擔的家務補償數額在幾萬元范圍內屬于正常的,再多可能就無法承受了。
有人說,你說的不對,前些天看到有媒體報道,一個普通家庭離婚妻子主張5萬元的家務補償,法院最后判了25萬。那個新聞我也看了,很多人都是被標題給誤導了,實際上不是法院判的,是經調解對方自愿給的。更重要的是這25萬并不全是家務補償,而是包括了夫妻共同財產的折價,而且共同財產折價肯定是大頭。
另外,還要補充一點家務補償并不是只有女方能要,立法上沒針對性別,如果男的主要負責家務,離婚時也有權要家務補償。比如22年北京有個案子,雙方分居后男方帶孩子,離婚時男方主張6萬元的補償,最后法院判決支持了1萬元。25年廣西的一個案件,兩人育有三個子女,女方常年在外地工作孩子全是男方帶,離婚時男主張10萬元補償,法院最后支持了5萬元。
最后強調,離婚時財產方面,能分到多少共同財產是重點,是核心利益,家務補償只是添頭!
本文作者:北京楊文戰(zhàn)律師,第一屆北京網絡知名人士聯(lián)誼會理事,微博十大影響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zhí)業(yè)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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