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平泉一起夫妻財產糾紛案引發關注。全職丈夫楊某發現妻子高某婚后多次向丈母娘轉賬共計122萬元,認為其擅自處置夫妻共同財產損害自身權益,遂提起訴訟。而妻子高某稱,這122萬元是自己婚后向母親借款周轉的還款,借款過程,丈夫楊某知情。只是如今自己的母親查出了肺癌,丈夫怕母親治病花光積蓄才提起訴訟。但妻子高某對該說法并未進行充分舉證。法院審理后認定,扣除合理贍養費用,丈母娘需返還35萬余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享有平等處理權。本案中,高某婚后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未經協商向母親大額轉賬的行為,已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權范圍。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認定高某擅自處分共同財產,損害配偶權益,支持了楊某主張部分返還的訴求。
這一案件我們給大家劃了兩個重點:首先,如果不想婚前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混同,注意要把自己的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劃清邊界;其次,要養成“留痕”的習慣。具體操作如下,可供參考:
為了避免婚前財產和婚后夫妻共同財產混同,一方面,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可以通過起草婚前財產協議來明確婚前財產歸屬,并結合個人需要,通過公證的方式固定證據。起草協議時需要注意的是,婚后受贈或繼承財產,若贈與人未明確“財物僅歸一方所有”,則默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面,婚后,我們要定期梳理家庭資產,大額支出需要保持信息透明并及時溝通,比如:針對單筆超家庭日常開支的費用,留存雙方協商記錄。針對贍養父母等支出最好不要給現金,而是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進行,在轉賬時可以備注款項用途,留下“痕跡”,避免未來各方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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