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48期】
“一時貪杯樂逍遙,全家心碎痛難熬”。有人飲酒助興,有人借酒消愁,殊不知酒杯常變“酒悲”。近日,汝城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共同飲酒后駕車引發的生命權糾紛案。
圖片來源:網絡
案情回顧
2023年10月某晚,袁某應朋友小明之邀參加夜宵聚會,與李某、小明、何某等10人在飯店聚餐,期間飲用啤酒并玩了骰子游戲。至午夜散場時,眾人勸阻袁某勿騎摩托車,但袁某以次日需用車為由,在出租車到達前擅自騎車離開。行駛數百米后,袁某因醉酒倒在路邊嘔吐,朋友小峰到場后袁某再度試圖騎車,并與小峰發生肢體沖突致其受傷,最終袁某強行駕車離去。約半小時后,小明通過聯系袁某弟弟得知其未歸家,眾人尋至某路口發現袁某已發生交通事故。交警認定袁某醉駕及無證駕駛是事故根本原因,負全部責任。袁某經救治無效于2024年1月底死亡。
因此,袁某父母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李某、小明等人賠償其經濟損失56萬余元。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袁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酒后駕車可能造成的后果應當有清楚的認識,酒駕、醉駕為法律嚴令禁止行為,袁某明知自己飲酒仍不聽勸阻強行駕駛摩托車,在主觀上具有故意性,事故的發生與袁某自身的違法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與聚餐無直接關聯,應自行承擔相關責任。同時沒有證據顯示在飲酒期間李某、小明等人對袁某有強制勸酒、灌酒的行為,其間雖有擲骰子方式喝酒,但是整桌人輪流參與進行,并未固定針對某一人,最多視為一種敬酒助興行為,不構成強迫性勸酒。散席時同行離開人員亦盡到了勸阻義務。小峰應邀相助本無任何法定或約定義務,純屬善意之舉,在勸阻過程中并無縱容、言語刺激等不當行為,不存在過錯,其不應承擔本案責任。原告的訴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故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朋友聚餐飲酒屬于正常的社交行為,有別于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同飲者并無法律規定或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飲酒者對自身負有最大安全注意義務。但基于醉酒的危險性,如果聚餐中同飲者有以下過錯行為,未履行義務致人損害,將可能構成侵權,產生侵權責任:
1、強迫性勸酒,或在對方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
2、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不能喝酒仍勸其喝酒誘發疾病等;
3、未安全護送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的醉酒者;
4、酒后駕車等未加以勸阻,導致發生車禍造成醉酒者人身損害等。
在我國的傳統文化中,無論大宴小宴還是親朋好友聚餐總喜歡“喝兩口”,共同飲酒應文明適量。正常的共同飲酒行為屬于正常社交范圍,不受法律干涉。但是在他人飲酒過量的情況下,共飲者有提醒、勸阻、通知義務,對醉酒者負有看護、照顧和護送并確保人身安全的義務。若共同飲酒人未充分履行義務,致使受害人酒后遭到人身損害,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官在此提醒,飲酒要文明、適度,千萬不要賭酒、斗酒、勸酒,以免給自己和他人帶來無法挽回的損失和影響。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酒量有足夠的認識,也應該意識到酒后產生的后果,在喝酒的過程中要量力而行,千萬莫讓酒杯變“酒悲”。
「供 稿」朱承娟
「編 輯」譚 娟
「一 審」唐盼霞
「二 審」胡敏剛
「三 審」張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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