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ST旭藍控股股東及實控人因在債券市場和A股市場的信息披露都存在虛假記載,并涉嫌欺詐發行,與其他12名相關責任人一起,遭河北證監局出具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實控人被處罰款5.89億元。此外,上市公司因存在信息披露重大遺漏及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23年年報的涉嫌違法情形,同日又遭深圳證監局事先告知行政處罰。
來源:攝圖網
*ST旭藍控股股東和實控人涉嫌債券、股票欺詐發行
2025年3月28日,*ST旭藍(000040.SZ)收到河北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冀證監處罰字[2025]1號)。
該事先告知書顯示,*ST旭藍控股股東東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旭集團)在債券市場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發行公司債存在欺詐發行。
2015年至2019年,東旭集團通過虛構業務等方式進行財務造假,虛增收入分別為43.76億元、96.01億元、128.33億元、141.49億元、68.66億元,虛增2015年至2018年年度利潤總額分別為15.48億元、34.15億元、47.31億元、54.62億元,虛減2019年年度利潤總額21.55億元。2015年至2018年,東旭集團通過財務不記賬、虛假記賬等方式,各期末分別虛增貨幣資金79.57億元、247.72億元、447.90億元、337.21億元。
東旭集團發行的“18東集02”“18東集03”公司債發行文件引用2015年至2017年年報數據;控股股東在交易所及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券所披露的“18東集02”“18東集03”公司債券發行文件以及2015年至2019年年報,均采用上述虛增或虛減收入、利潤及貨幣資金數據,存在虛假記載。
2018年1月10日,證監會批復東旭集團發行債券申請,批文號為“證監許可〔2018〕92號”。2018年9月3日、10月24日,東旭集團分別發行“18東旭01”“18東旭02”公司債券,發行規模分別為26億元、9億元。東旭集團在發行上述債券的申請、公告文件中引用了存在虛假記載的2015年、2016年年報相關數據,不符合債券發行條件,騙取發行核準,存在欺詐發行。
其次,*ST旭藍實控人李兆廷及東旭集團組織、指使已經退市的ST旭電(000413.SZ)從事信息披露違法、欺詐發行股票行為。
2015年至2019年,ST旭電通過虛構業務等方式進行財務造假,虛增收入分別為18.14億元、37.05億元、43.06億元、42.90億元、26.45億元;虛增利潤總額分別為8.63億元、13.69億元、13.15億元、14.45億元、6.35億元。
2015年至2022年,ST旭電以原材料采購名義,向東旭集團及其關聯方提供非經營性資金,發生金額分別為22.14億元、24.67億元、16.42億元、64.84億元、63.68億元、6.81億元、6.58億元、0.30億元,導致ST旭電在股票市場以及債券市場披露的2015年至2022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
而且ST旭電在2017年10月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公告文件中引用了上述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的2015年、2016年年報相關數據,不符合發行條件,騙取發行核準,存在欺詐發行。
李兆廷及東旭集團統籌管理資金調撥,策劃ST旭電虛構業務、為東旭集團及關聯方提供非經營性資金,構成組織、指使ST旭電從事上述信息披露違法及指使欺詐發行股票行為。
此外,李兆廷及東旭集團還組織、指使*ST旭藍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2018年至2020年,控股股東以預付資金形式占用公司資金,發生金額分別為61.89億元、19.34億元、1.23億元;2018年至2022年年末,公司被東旭集團占用資金的余額分別為60.01億元、76.86億元、78.09億元、77.96億元、77.96億元,對于上述關聯方資金占用,公司均未在2018年至2022年年報中予以披露。
李兆廷和東旭集團統籌管理資金調撥,*ST旭藍為東旭集團及關聯方提供非經營性資金,構成組織、指使公司從事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綜合上述三項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河北證監局對控股股東東旭集團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83億元罰款;對實控人、東旭集團時任董事長李兆廷給予警告,并處罰款高達5.89億元;對東旭集團時任董監高郭軒等人給予警告,并處以125萬元至1500萬元不等的罰款。
鑒于李兆廷、郭軒、李泉年、謝國忠、王根敏違法手段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依法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李青、吳紅偉違法情節較為嚴重,被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3月29日,同一實控下關聯方嘉麟杰(002486.SZ)公告了上述控股股東一致行動人東旭集團及實控人李兆廷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一事。
*ST旭藍因存重大信息披露遺漏、未按時披露年報也遭處罰
3月28日,*ST旭藍又公告收到深圳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25]7號)。
據該事先告知書,如上所述,*ST旭藍未在2018年至2022年年報中披露公司被東旭集團以預付資金形式占用巨額資金的信息,存在重大信息披露遺漏。
此外,*ST旭藍又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23年年報,直到2024年7月5日,才完成上一年度年報披露。
綜合上述兩項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深圳證監局對*ST旭藍、時任董監高盧召義等人予以警告,并處以25萬元至1200萬元不等的罰款。
因侯繼偉、盧召義、王甫民的違法情節嚴重,依法分別采取10年、5年、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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