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勒索錢財數額明顯超出債務數額的應如何定性?
根據法律規定,為索取債務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應認定為非法拘禁罪。但是行為人索取的財物數額明顯大于實際存在的債務時,索債行為性質就會變化。對行為性質的認定要看超過數額的大小。如果數額太大,則表明此時行為人的主觀意圖、行為動機已發生了根本性的轉化,從最初的、純粹的追索債務變成了既要追債又想勒索他人財物,已同時觸犯索債型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應從一重罪處罰,以綁架罪定罪量刑。反之,如果數額相差不大,說明行為人也許只是對債務范圍、數目理解、認定上存在誤解、異議,其主觀方面并無實質性的改變,故仍應認定為索債型非法拘禁罪。關于"明顯超出"建議以數額達到巨大標準來認定,具體可參照犯罪所在地盜竊數額巨大的標準。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二、綁架罪如何適用死刑?
綁架罪的死刑適用問題可以參照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中死刑適用標準,根據綁架罪的有關規定,殺害被綁架人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被綁架人重傷造成特別嚴重殘疾的,可以依法考慮適用死刑。對于其他綁架行為是否適用死刑、要綜合考慮案件性質、犯罪起因、動機、目的、手段等情節,以及犯罪后果、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等因素全面分析,綜合判斷。
三、如何區分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
二者的區別主要有: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后者以逼索債務為目的,以扣押"人質"作為討還債務的手段。第二,犯罪對象不同。前者被綁架的人自身完全無過錯,而后者被綁架的"人質"大多自身有過錯(如欠債不還),甚至有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也有的純屬無辜。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處罰。
四、綁架罪與搶劫罪的區別是什么?
兩者的共同點在于均有采取暴力、脅迫手段獲取財物的行為方式和行為目的,不同點主要在于:第一,法律保護的側重點不同。綁架罪規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法律更多關注的是對被綁架人人身安全的侵犯。搶劫罪規定在侵犯財產罪中,法律更多關注的是對財產權利的侵犯。第二,主觀方面不完全相同。綁架罪可能出于勒索他人財物的動機,也可能出于其他非經濟目的等重大不法要求。搶劫罪一般是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第三,行為手段不完全相同。綁架罪以殺害、傷害被綁架人等方式向被綁架人的親屬、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索要贖金或者實現不法要求,獲取財物一般不具有"當場性"。搶劫罪通常是在同一時間、地點實施暴力等手段劫取財物,獲取財物一般是"當場的"。當綁架行為與搶劫行為的實施過程存在重合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兩搶意見》,綁架過程中又當場劫取被害人隨身攜帶財物的,同時觸犯綁架罪和搶劫罪兩罪名,應擇一重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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