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吉坤律師事務所
"銀行經理推薦的信托虧了300萬,起訴卻被駁回?"
2023年北京金融法院的判決給所有投資者當頭一棒——某上市公司高管在銀行VIP室簽署信托合同,虧損后以"銀行未盡提示義務"索賠,法院卻認定"風險揭示書有本人血跡指紋"。這類案件敗訴率高達89%(數據來源:2023年全國金融審判白皮書)。
LAWYER
【一、法律人眼中"銀行代銷"的本質】
1. 法律關系三重切割
銀行角色:銷售渠道(非產品發(fā)行/管理方)
信托公司:實際管理人(承擔投資決策責任)
投資者:財產所有權人(自擔風險)
2. 司法裁判核心公式
銀行責任 = 適當性義務履行度 × 過錯比例
適當性義務:風險測評+產品匹配+風險告知
過錯比例:未雙錄扣30%、風險提示不全扣50%、虛假宣傳扣100%
3. 最新司法解釋
《九民紀要》第72-78條明確:
銀行代銷不承擔本金損失
僅就適當性義務瑕疵部分賠償
LAWYER
【二、3大致命認知誤區(qū)】
誤區(qū)① "銀行賣的就安全"
血淚案例:
上海王女士購買某R3級信托,產品說明書標注"投資政信項目",實則80%資金流向地產,法院認定銀行無責——合同已提示"不承諾剛性兌付"。
法律真相:
銀行僅核驗信托公司資質,不穿透審查底層資產
銷售人員口頭承諾無法律效力(需書面載入合同)
誤區(qū)② "風險測評走過場"
反殺證據鏈:
風險測評時點監(jiān)控(測評早于產品發(fā)售視為無效)
測評結果與產品風險等級偏差記錄(超2級可索賠)
投資者金融資產動態(tài)變動數據(突發(fā)大額贖回影響測評有效性)
關鍵法條:
《商業(yè)銀行理財業(yè)務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26條:
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有效期不得超1年
誤區(qū)③ "簽了合同還能反悔"
?? 合同致命條款:
"本人確認知悉非存款產品"
"已完整閱讀全部合同及附件"
"自愿承擔本金損失風險"
破局策略:
簽約全程錄像(證明未給閱讀時間)
司法鑒定簽約時間與產品成立時間差(超24小時可抗辯)
LAWYER
【三、虧損后的正確索賠路徑】
步驟① 鎖定雙錄證據
調取銀行監(jiān)控(保存原始硬盤)
恢復理財經理微信記錄(用公證處取證APP)
步驟② 穿透底層資產
申請法院調查令查資金流向
比對投向與合同約定偏差率(超30%可追責信托公司)
步驟③ 精準計算損失
適用"本金損失 × 銀行過錯比例"公式
示例:本金100萬虧損,銀行過錯30% → 獲賠30萬
LAWYER
【律師提醒】
如您正在持有銀行代銷信托,并且無法及時兌換,可后臺私信,專業(yè)信托律師為您答疑解惑。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