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生活中,以各種名義征收老百姓房屋、土地的活動非常多,比如協議拆遷。當然了,我們最常見的通常都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導實施的因公共利益需要而開展的征收。
但從實踐過程中來看,很多老百姓都會認為,協議拆遷跟普通的征收地拆遷是一樣的,沒有任何的區別。但事實上,兩者協議拆遷與普通的征地拆遷有著較大的區別。下面凱諾拆遷律師就結合自己的辦案經驗來簡單地為大家淺析一下。
首先是實施主體不同
一般而言,協議拆遷的主體并非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而是一些其他民事主體,比如村委會、農村經濟合作社、開發商等。但是征收地拆遷的實施主體則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是其他部門。
也就是說,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老百姓房屋、土地的,只能由縣級以主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包括發布土地征收預公告、申請征地、發布補償安置方案等等,不能是其他相關部門,否則征收就不合法。
其次一個具有強性一個沒有
因公共利益需要開展的征收項目,一般而言是具有一定強制性的,也就是說,如果被征收人已經拿到了相應的補償款,但仍拒絕交出土地,或者說雙方在沒有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被征收人收到補償決定后,既沒有履行補償決定,也沒有搬遷,那么征收方則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當然被征收人在收到補償安置決定之后,也是有權利提起相應的法律訴訟的,這是法律賦予被征收人的權利。
但是協議拆遷則不具有強制性,拆遷方只能與被征收人商量著,不可以采取強制措施。
協議拆遷需要達到一定的比例
另外,協議拆遷與其他普通的征地拆遷還有一個不同之處就是,協議拆遷的簽約人數往往需要達到一定的比例才可以開展,如果簽約人數沒有達到一定的比例,簽約總戶數寥寥無幾,那么從原則上來說,民事拆遷主體則不可以實施拆遷行為。
比如北京市在《北京市城市更新條例》中規定,城市更新項目范圍內物業權利人騰退協議簽約比例達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實施主體與未簽約物業權利人可以向區人民政府申請調解。調解不成且項目實施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共利益,確需征收房屋的,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未簽約的房屋實施房屋征收。
也就是說,城市更新類拆遷項目,即舊城區改造、閑置公共服務設施更新,城中村改造等,拆遷方只能在與拆遷人協商補償事宜,且簽約比例超過百分之九十或是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每個地方規定的簽約比例都不一樣,需要結合當地政策規定)之后,那么其才可以正常的開展拆遷活動。
對于只有個別幾個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拆遷主體是沒有權直接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一般情況下,則需要先向人民政府申請調解,如果調解不成,但必須要對該房屋進行拆遷的,區政府則可以征收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被征收人實施征收,并依法作出補償決定。
收到補償安置決定之后,被征收人需要馬上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補償決定,如果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啟動法律程序,同時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那么區政府就會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此,在以城市更新為名的協議拆遷中,被拆遷人除了要認真對待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環節之外,還需要做好未雨綢繆的準備工作,一旦日后拆遷方侵害自己的權益,我們就有很大的機會取得勝利。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想要表達的是,協議拆遷不同于普通的征地拆遷,廣大被拆遷人一定要注意,實踐中,如果拆遷方未與被拆遷人協商補償,且簽約比例也未達到法律規定的,其便進行拆遷,那么,被拆遷人則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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