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網上同一天看到兩條內容差不多的社會新聞,頗有意思。
一條新聞是,丈夫長期失聯,夫妻離婚后,妻子獲家庭勞動補償。說的是江蘇某地的金女士,她在離婚時提出其丈夫賈先生長期不回家,處于失聯狀態。多年來都是她獨自在照顧家庭和撫育孩子,男方未盡到家庭責任,離婚時要支付家務勞動補償。最終法院判決支持了這一訴訟請求。金女士獲得一大半家庭財產。
另外一條消息是妻子離家出走長期不回,而且還在外和別人結婚生子,事情發生在山西某地,法院判決時,要妻子每月向兩個未成年孩子每月支付80元撫養費。對此,該女子丈夫丁先生想不通,妻子離家出走后,這么多年來自己既當爹又當媽的,含辛茹苦把兩個女兒撫養成人,現在就賠21444元!道理何在?
對此,有網友想不通,同樣發在一天的新聞,丈夫常年不回家,離婚后妻子可以獲得一大半以上的財產,而妻子常年不回家,而且還和別人在外結婚生子,竟然只被判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80元(而且還是兩個孩子)。咋不給丈夫也賠點家務補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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