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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原告方為蘇悅向法院起訴被告方:蘇澤楷。蘇澤楷與林婉琴系夫妻,于1980 年 5 月 6 日結婚,蘇悅是二人的獨生子女。林婉琴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因病去世。
(二)房屋背景
2006 年,蘇澤楷和林婉琴婚內購買了一號房屋,登記在蘇澤楷名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林婉琴去世時未留遺囑,其父母早于她去世。
(三)案件進程
蘇悅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一號房屋由自己和蘇澤楷按份共有,自己占有四分之一產權份額,訴訟費由蘇澤楷承擔。蘇悅稱一號房屋屬于父母夫妻共同財產,林婉琴去世后,屬于林婉琴份額的合法繼承人是自己和蘇澤楷。蘇澤楷辯稱,林婉琴去世后遺產已分割,登記在林婉琴名下的房子給了蘇悅,所以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一號房屋應歸自己繼承所有,雙方已就繼承達成一致,不同意蘇悅的訴求。
法院審理查明,蘇澤楷與林婉琴系原配夫妻,育有蘇悅。林婉琴去世前未留遺囑,其父母先于其去世。蘇悅曾在2021 年 3 月 25 日簽署兩份放棄繼承權聲明書,表示對蘇澤楷和林婉琴所有財產自愿無條件放棄繼承權,一份為電腦打印后簽名,一份為手寫。蘇悅認可聲明書真實性,但不認可證明目的,稱簽署聲明書是針對二號房屋的處置方案,與一號房屋無關,一號房屋價值大,放棄應有明確指向。2021 年 10 月 19 日,蘇悅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林婉琴名下的二號房屋,2022 年 2 月 9 日,蘇澤楷與蘇悅達成調解,約定二號房屋由蘇悅繼承所有。審理中,雙方一致認可一號房屋系蘇澤楷與林婉琴的夫妻共同財產,現登記在蘇澤楷名下。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蘇悅請求判令一號房屋由自己和蘇澤楷按份共有,自己占四分之一產權份額,要求蘇澤楷承擔訴訟費。
(二)被告訴求
蘇澤楷主張一號房屋歸自己繼承所有,不同意蘇悅訴求。
(三)焦點總結
蘇悅簽署的兩份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是否有效,其放棄繼承的范圍是否包括一號房屋。
一號房屋應如何進行繼承分配,蘇悅要求占有四分之一產權份額的訴求能否得到支持。
三、裁判結果
駁回蘇悅的全部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無遺囑按法定繼承辦理。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遺產時,先分出一半歸配偶,其余為遺產。繼承人可放棄繼承,應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表示。民事行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二)證據與事實關聯
房屋權屬與繼承基礎:一號房屋為蘇澤楷與林婉琴夫妻共同財產,林婉琴去世后,其一半份額為遺產。因林婉琴未留遺囑,應按法定繼承,蘇悅和蘇澤楷為合法繼承人。
放棄繼承聲明效力:蘇悅簽署兩份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明確表示放棄對蘇澤楷和林婉琴所有財產的繼承權。蘇悅雖稱放棄聲明不包括一號房屋,但聲明書內容明確且其中一份為其親筆書寫,其當庭抗辯與聲明書內容矛盾且不符合常理。法院認定放棄聲明有效,蘇悅已放棄對包括一號房屋中林婉琴遺產份額的繼承權利。因此,蘇悅主張分割一號房屋份額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注重證據留存與呈現
收集關鍵證據:被告方注重收集能證明原告放棄繼承的關鍵證據,即兩份放棄繼承權聲明書。這兩份聲明書明確了原告放棄對被告及被繼承人所有財產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為被告主張房屋歸自己繼承提供了直接有力的證據。
合理展示證據:在庭審中,合理展示證據,強調聲明書的真實性以及原告認可簽署的事實,清晰地向法官呈現原告放棄繼承的行為,增強證據的說服力,有力支撐自己的訴求。
(二)應對原告主張
分析原告觀點漏洞:針對原告關于放棄聲明不包括涉案房屋的主張,被告方從聲明書內容、簽署情況等方面深入分析其不合理性。指出聲明書明確表示放棄所有財產繼承權,原告當庭抗辯與聲明書矛盾,削弱原告主張的可信度。
強調自身權益依據: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始終圍繞原告放棄繼承以及自己作為房屋共有人和合法繼承人的權益進行闡述。通過陳述房屋權屬、繼承事實以及原告放棄繼承行為,突出自己對房屋全部繼承的合理性,促使法官作出有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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