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原告方為蘇悅萱向法院起訴被告方:蘇澤楷。蘇澤楷與被繼承人林婉琴系夫妻,蘇悅萱是二人獨生女兒。林婉琴于2021 年去世,林婉琴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二)遺產背景
位于北京市的一號房屋系林婉琴與蘇澤楷共同共有,采用貸款方式購買,貸款銀行為某銀行,現尚有貸款未償還。
(三)案件進程
蘇悅萱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判令一號房屋歸自己所有,蘇澤楷將房屋協助過戶至自己名下,并一次性支付剩余貸款;蘇澤楷曾出具聲明放棄對一號房屋的繼承權,并簽訂房屋繼承協議書約定房屋歸自己所有,剩余貸款由蘇澤楷償還。
蘇澤楷辯稱,一號房屋屬自己與林婉琴共同共有,簽訂房屋繼承協議書后未給蘇悅萱辦理過戶,有權撤銷對蘇悅萱的贈與,撤回放棄繼承意思表示,繼續繼承林婉琴遺產。
法院經審理查明,各方所述親屬關系等事實屬實,蘇澤楷曾簽訂自愿放棄房產繼承權聲明和房屋繼承協議書,蘇悅萱曾放棄對林婉琴部分遺產的繼承權并進行公證。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蘇悅萱請求判令一號房屋歸自己所有,蘇澤楷協助過戶并償還剩余貸款,蘇澤楷承擔訴訟費。
(二)被告訴求
蘇澤楷要求撤銷放棄繼承和贈與行為,繼續繼承林婉琴遺產,要求蘇悅萱先清償林婉琴債務。
(三)焦點總結
蘇澤楷簽訂的放棄繼承聲明和房屋繼承協議書是否可撤銷,一號房屋應如何處理。
三、裁判結果
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蘇澤楷向某銀行清償位于一號房屋的抵押貸款(具體金額以銀行出具的結清證明為準)。
某銀行于蘇澤楷履行判決第一項義務后十日內協助解除位于一號房屋的抵押登記;上述抵押登記解除后,位于一號房屋由蘇悅萱繼承,蘇澤楷在抵押解除后十日內協助蘇悅萱辦理上述房屋過戶手續。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遺產時先分出一半歸配偶,其余為遺產。繼承人放棄繼承應在遺產處理前作出表示,一經作出,非經法定事由不得撤銷。
(二)證據與事實關聯
房屋繼承問題:一號房屋為林婉琴與蘇澤楷夫妻共同財產,林婉琴去世后,其一半份額為遺產。蘇澤楷簽訂放棄繼承聲明和房屋繼承協議書,結合蘇悅萱放棄其他遺產的公證情況,表明雙方對遺產進行了綜合處理。蘇澤楷雖主張撤銷,但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因房屋有貸款未還,蘇澤楷應按約定償還貸款,之后房屋由蘇悅萱繼承,蘇澤楷協助過戶。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注重協議證據留存
收集關鍵協議:原告方注重收集蘇澤楷簽訂的自愿放棄房產繼承權聲明和房屋繼承協議書等關鍵證據。這些協議明確了蘇澤楷放棄房屋繼承權及所有權,將房屋給予原告的意思表示,為原告主張房屋權利提供了直接依據。
整理證據鏈條:在庭審中,合理整理證據鏈條,將蘇澤楷簽訂的協議與自己放棄其他遺產的公證等證據相結合,向法官清晰展示雙方對遺產處理的整體安排,突出協議的有效性和自身訴求的合理性。
(二)應對被告抗辯
分析被告觀點:針對蘇澤楷撤銷放棄繼承和贈與的抗辯,原告方從法律和事實角度深入分析。強調放棄繼承聲明和贈與協議的法律效力,指出蘇澤楷撤銷主張缺乏法定事由,削弱其抗辯效力。
強調自身權益: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始終圍繞自身作為合法繼承人的權益以及蘇澤楷已作出有效放棄表示這兩個核心點進行闡述,突出自己對房屋的合理訴求,促使法官作出有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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