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在深化國有企業三項制度改革進程中,如何實現“管理人員能上能下”、“員工能進能出”成為關鍵命題。不同于已被司法否定的"末位淘汰",末等調整機制正成為國企優化人力資源配置的新型工具。本文基于典型案例的研究,解析末等調整與不勝任退出的差異化審查規則,為國企提供風險可控的合規方案。
一、司法實踐中的雙軌審查邏輯
1.末等調整的"三階審查"標準(司法審查進階)
第一步:調整依據審查(制度合法性)
第二步:調整內容審查(崗位關聯性)
第三步:調整后果審查(待遇合理性)
案例:某省屬交投集團中層干部調整案:法院認可將績效考核末等員工調任專業崗,但否決降薪30%的決定,強調"崗變薪變"需有明確制度依據。
2.不勝任退出的"四維審查"體系(裁判規則演變)
01.考核標準科學化:從“主觀評價”到“客觀模型”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以“不能勝任工作”解除需證明“客觀標準+法定程序”。
裁判要點:法院要求企業提供崗位職責說明書、績效考核制度、考核指標量化文件(如KPI/OKR細則)等,證明考核標準與崗位直接相關且可量化。單純以“領導不滿意”“團隊評分低”等主觀評價作為不勝任依據的,可能被認定違法解除。考核制度需經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否則可能因程序瑕疵被推翻。
02.改進措施個性化:培訓內容需與能力短板精準對應,不搞“形式化培訓”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解除前需“培訓或調崗”。
人社部《關于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4〕289號):培訓需針對“工作能力不足”。
裁判要點:培訓需針對員工具體能力短板(如銷售技巧不足則提供銷售培訓,而非通用職業素養課程);需留存培訓記錄、考核結果及改進情況跟蹤,若員工拒絕合理調崗;需證明新崗位與原崗位職責、薪酬的匹配性。
建議制定《個人改進計劃書》(PIP),明確改進目標、培訓內容、考核周期; 避免“以考代培”(僅通過考試替代實質性培訓)。
03.二次考核差異化:調崗后應設定適配性考核指標
法律要點:調崗后考核標準需與新崗位職責匹配,不得沿用原崗位標準。
考核周期應合理(通常1-3個月),避免過短或任務明顯超負荷。
裁判規則演變:
早期裁判:默認企業調崗自主權;
近期趨勢:嚴格審查調崗合理性及考核適配性。
04.決策程序民主化:工會意見須實質性記載,從“程序合規”到“實質參與”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3條:解除需通知工會并聽取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47條:未通知工會構成違法解除。
裁判要點:需提供工會會議記錄、意見反饋文件等,證明工會對解除理由、證據的充分討論,無工會企業可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區域性行業工會征求意見。
建議企業建立《工會意見征詢表》模板,列明解除理由、證據清單、法律依據;對工會異議需書面回應并留存記錄。
二、合規重構路徑:構建分層管理體系
1.制度分層設計模型(三級架構建議)
基礎層:《績效考核管理制度》(經民主程序制定),確立司法認可的勝任力評價基準。
量化指標占比≥70%,避免“德能勤績”等主觀模糊表述;引入“崗位勝任力模型”,區分通用能力(如溝通協作)與專業能力(如財務核算精度);末等評價需排除不可抗力因素(如政策調整導致業績下滑)。
中間層:《崗位動態調整實施辦法》(明確末等調整標準)
明確“末等”比例(建議≤10%)及觸發條件(如連續兩年末等或年度考核低于60分);排除“末等淘汰”等違法表述,采用“崗位優化”“人崗匹配度提升”等合規措辭。設置3-6個月績效改進期(PIP),避免直接解除;提供“培訓提升”與“同級/跨序列調崗”雙選項,保留員工選擇權;
操作層:《員工能力改進工作指引》(規范培訓調崗流程)
能力評估工具化: 使用“GAPS能力差距分析表”,將考核結果映射至具體能力項(如“市場分析能力不足:需參與培訓并提交3份行業報告);
采用“721學習法則”,設定70%在崗實踐+20%導師輔導+10%課程培訓的改進方案。
二次考核差異化: 調崗后考核周期延長20%-50%(如原崗考核周期3個月則新崗設為4-5個月); 建立員工改進檔案(含培訓簽到、作業成果、主管評價等全鏈條證據)。
2.流程再造五步法
考核指標雙維度設計:法律合規性審查 + 業務合理性驗證
調整決策三重評估:人崗匹配度分析 + 待遇變化測算 + 勞動關系影響評估
送達程序立體化:書面送達 + OA系統推送 + 工會見證簽收
申訴機制實質化:設立由職工代表、外部專家組成的復核委員會
檔案管理電子化:采用區塊鏈技術固化考核調整全流程證據
結語
在國企市場化改革縱深推進的背景下,構建合法合規的末等調整與不勝任退出機制,既是提升組織效能的必要手段,更是防范法律風險的必然要求。建議國企建立"制度分層化、流程標準化、證據數字化"的三維管理體系,每季度開展機制健康度評估,重點核查制度銜接性、程序完整性、證據充分性三大維度,真正實現人員結構優化與合規底線堅守的動態平衡。
原創楊翠菊,殷花
關于勞達國有企業用工市場化服務
勞達laboroot由國內知名勞動法與員工關系專家魏浩征先生于2005年創立,是在人力資源合規與勞動法專業服務領域深耕20年的專業機構。我們致力于為企業提供全方位的人力資源合規解決方案、勞動法咨詢、組織變革戰略規劃、智庫研究及專業培訓等服務。近年來,勞達深耕國企改革領域,在以下專業服務板塊建立了顯著優勢:
1.國企用工合規盤點與規章制度重整服務
2.末等調整、不勝任退出機制設計服務
3.國企“六定”設計服務
4.國企“職位、薪酬、績效”三系聯動激勵機制設計服務
5.國企市場化改革中的人員安置服務
6.國企組織人事合規顧問
憑借對國企治理特點的深刻理解和豐富的項目實踐經驗,勞達已構建起完整的國企改革解決方案體系。勞達專業團隊深諳國企勞動用工管理的痛點與難點,擅長將勞動法律法規與人力資源管理實務有機結合,實現合規與管理的雙重提升,助力國企順利完成市場化用工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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