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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原告方為林婉霞、陳詩瑤向法院起訴被告陳雅琳。被繼承人陳啟澤與葉婉芳系夫妻,育有一子陳宇軒,一女陳雅琳。林婉霞為陳宇軒之妻,二人育有一女陳詩瑤。陳啟澤于2013 年 4 月 9 日去世,葉婉芳于 2016 年 6 月 7 日離世,陳宇軒在 2018 年 8 月 1 日因病去世。
(二)遺產背景
2010 年 7 月,陳啟澤從單位(甲公司)處購買一號房屋。2013 年 1 月 25 日,陳啟澤從甲公司處承租一間地下儲藏室(二號儲藏室)和一間地下車庫(三號車庫),采取以租代售形式,付款后取得永久使用權。上述財產均為陳啟澤與葉婉芳夫妻共同財產,目前一號房屋未辦理房產證,由陳雅琳居住使用。另外,葉婉芳去世時名下銀行有一筆存款,已被陳雅琳取出。
(三)案件進程
林婉霞、陳詩瑤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原被告依據法定繼承分割一號房屋、二號儲藏室和三號車庫涉及的合同權利義務,二原告分別繼承享有25% 份額,同時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原告稱陳啟澤、葉婉芳去世后,涉案財產系遺產,陳宇軒作為法定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去世,發生轉繼承,其法定繼承人林婉霞、陳詩瑤有權繼承。
陳雅琳辯稱不同意原告訴求,稱葉婉芳留有口頭遺囑,房屋由自己繼承,二原告無繼承權,還指出房屋未在房管局備案、地下室和車位是租賃的無法分割。庭審中,雙方認可部分事實,陳雅琳提供證人欲證明口頭遺囑存在,但證人旁聽了庭審。法院電詢甲公司相關工作人員,確認房屋可繼承但不能上市交易,車庫和儲藏室與房屋一起可永久使用。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林婉霞、陳詩瑤請求依法定繼承分割遺產,各自繼承房屋、儲藏室、車庫合同權利義務的25% 份額,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
(二)被告訴求
陳雅琳要求依據葉婉芳口頭遺囑繼承房屋,否認二原告繼承權,認為房屋、儲藏室、車庫無法分割。
(三)焦點總結
一號房屋、二號儲藏室、三號車庫應如何依據法律規定進行繼承分割。
陳雅琳主張的葉婉芳口頭遺囑是否有效,能否影響遺產分配。
葉婉芳名下被陳雅琳取出的存款應如何分配。
三、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由林婉霞繼承22% 份額,由陳詩瑤繼承 22% 份額,由陳雅琳繼承 56% 份額。
二號儲藏室,由林婉霞繼承22% 份額,由陳詩瑤繼承 22% 份額,由陳雅琳繼承 56% 份額。
三號車庫,由林婉霞繼承22% 份額,由陳詩瑤繼承 22% 份額,由陳雅琳繼承 56% 份額。
陳雅琳自本判決生效起十日內給付林婉霞、陳詩瑤10410.4 元。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后,有遺囑按遺囑繼承,無遺囑按法定繼承。法定繼承中,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分割前死亡,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轉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同時,參考中國人民解放據總后勤部于1999 年發布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辦法,明確軍隊現有住房繼承相關規定。
(二)證據與事實關聯
遺產認定與繼承方式:一號房屋、二號儲藏室、三號車庫及葉婉芳名下存款均為遺產。因葉婉芳的口頭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無法認定效力,故按法定繼承辦理。陳宇軒在陳啟澤和葉婉芳去世后、遺產分割前死亡,發生轉繼承,林婉霞和陳詩瑤有權繼承。
份額分配考量:考慮到陳雅琳與葉婉芳長期共同居住,酌情對其多分遺產。因房屋、儲藏室、車庫未取得所有權證書且不能上市交易,無法確定市場價值,通過確認各方繼承份額予以分割。葉婉芳名下存款也依法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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