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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原告方為趙宇君,向法院起訴被告方:趙澤楷。趙宇君與被繼承人孫悅英系夫妻,趙澤楷是二人養子。
(二)房屋背景
2016 年 4 月,孫悅英與案外人簽訂定向安置房項目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了一號房屋。2019 年 12 月 4 日,一號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至孫悅英名下。該房屋為孫悅英與趙宇君婚后共同財產。
(三)案件進程
孫悅英于2017 年 11 月 8 日去世,未留遺囑。趙宇君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依法繼承、所有一號房屋,由自己給付被告折價款 42 萬元。趙宇君稱與孫悅英婚后購買此房,因雙方就房產繼承未達成一致,故訴至法院。趙澤楷辯稱,一號房屋是趙宇君和孫悅英的婚后共同財產,自己不同意分得房產折價款,應繼承房屋 25% 份額。還提到趙宇君年紀大需自己照顧,且趙宇君有退休工資及固定房租收入,無需變賣房產。庭審中,各方均未主張孫悅英生前留有遺囑,均主張法定繼承。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趙宇君請求依法繼承、所有一號房屋,給付被告折價款42 萬元。
(二)被告訴求
趙澤楷要求繼承一號房屋25% 份額,不同意分得折價款。
(三)焦點總結
一號房屋在趙宇君與趙澤楷之間應如何進行繼承分配。
趙澤楷主張的25% 繼承份額是否合理,趙宇君提出的給付折價款方案是否可行。
三、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由趙宇君繼承、所有五分之四份額,由趙澤楷繼承五分之一份額。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繼承開始后,有遺囑按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無遺囑則按法定繼承。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遺產時,先分出一半歸配偶,其余為被繼承人遺產。對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多分。
(二)證據與事實關聯
房屋權屬與繼承方式:一號房屋明確為孫悅英與趙宇君婚后共同財產,孫悅英去世未留遺囑,應按法定繼承。房屋一半份額先歸趙宇君,另一半作為孫悅英遺產由趙宇君和趙澤楷繼承。
份額分配考量:考慮到趙宇君與被繼承人孫悅英共同生活,法院依據法律規定,在遺產分配時對趙宇君予以多分,最終確定趙宇君繼承房屋五分之四份額,趙澤楷繼承五分之一份額。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準確把握法律規定
研究繼承法規:深入研究民法典中關于繼承的法律條文,明確在無遺囑情況下法定繼承的規則,以及夫妻共同財產在繼承中的分割方式。在訴訟中,能夠準確依據法律規定,闡述自己對房屋繼承的權利,為勝訴奠定堅實法律基礎。
理解份額分配要點:精準理解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多分遺產這一要點。在庭審中,通過陳述日常生活細節等方式,向法官表明自己與孫悅英共同生活的事實,使法官在分配遺產份額時予以考量。
(二)有效收集與運用證據
收集關鍵證據:收集了孫悅英購買房屋的合同、房屋產權登記信息等證據,明確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及取得時間。同時,準備了能證明自己與孫悅英共同生活的相關證據,如生活費用支出憑證、鄰居證人證言等,這些證據在確定房屋權屬及自己應多分份額方面起到關鍵作用。
合理運用證據闡述:在庭審中,合理組織證據,向法官清晰闡述從房屋購買到孫悅英去世后繼承爭議的整個過程,突出自己對房屋的權益以及應多分遺產的依據,促使法官作出有利判決。
(三)應對被告抗辯
分析被告觀點:針對趙澤楷不同意分得折價款、要求特定份額的抗辯,原告方從法律和事實角度分析其不合理性。強調法律規定的繼承分配原則,以及自身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應多分的事實,指出趙澤楷主張的份額缺乏足夠依據,削弱其抗辯效力。
強調自身訴求合理性: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始終強調自己提出的繼承房屋及給付折價款方案的合理性。如說明自己對房屋的依賴程度、經濟狀況等因素,使法官更傾向于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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