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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原告方為陳宇軒,向法院起訴被告方:劉思瑤。陳宇軒的父親陳澤楷曾先后與王莉、張悅結婚。陳澤楷與王莉育有一子陳宇軒,后二人于2004 年 3 月 25 日協議離婚。陳澤楷與張悅婚后未育子女,二人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協議離婚。陳澤楷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因病去世。劉思瑤與陳澤楷曾為男女朋友關系。
(二)房屋背景
陳澤楷生前出資購買了位于房山區xx 村 xx 小區的一號房屋,并一直在此居住。該房屋在陳澤楷與張悅的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歸陳澤楷所有。
(三)案件進程
陳宇軒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劉思瑤立即從一號房屋搬離并返還房屋,同時讓劉思瑤承擔訴訟費。陳宇軒稱自己作為陳澤楷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在陳澤楷去世后,劉思瑤一直占用該房屋且拒絕搬離。此前陳宇軒曾起訴劉思瑤騰房,法院以遺產未繼承、房屋未變更登記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之后陳宇軒提起繼承糾紛訴訟,法院判決陳宇軒對一號房屋具有使用權,劉思瑤上訴后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所以陳宇軒認為自己已取得房屋合法使用權,劉思瑤必須騰退。劉思瑤則辯稱不同意騰退,稱陳澤楷生前承諾該房屋給自己養老,還將房本放在自己家中,陳澤楷表示若孩子對自己不好就把房子捐給國家。經法院審理查明,陳澤楷去世未留遺囑,陳宇軒此前的繼承糾紛訴訟,法院判決一號房屋歸陳宇軒使用,劉思瑤上訴被駁回。目前劉思瑤仍居住在一號房屋內。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陳宇軒請求判令劉思瑤立即從一號房屋搬離并返還房屋,要求劉思瑤承擔訴訟費。
(二)被告訴求
劉思瑤不同意騰退房屋,主張陳澤楷生前承諾給自己養老。
(三)焦點總結
陳宇軒是否有權要求劉思瑤騰退一號房屋。
劉思瑤所稱陳澤楷生前承諾給自己養老的說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對抗陳宇軒的騰房訴求。
三、裁判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劉思瑤于本判決生效后15 日內將一號房屋騰退并返還給陳宇軒。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此規定明確了物權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對無權占有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
(二)證據與事實關聯
房屋權屬確定:通過生效的繼承糾紛判決,陳宇軒獲得了一號房屋的使用權,成為該房屋的合法權利人。此前法院因房屋未完成繼承程序、未變更登記駁回陳宇軒騰房訴求,但后續繼承糾紛訴訟解決了這一問題。
被告主張分析:劉思瑤雖稱陳澤楷生前有承諾,但未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來支持其主張。在法律上,僅有口頭承諾難以構成合法的居住權或其他對抗陳宇軒權利的依據。法院綜合考慮,陳宇軒的合法使用權受法律保護,劉思瑤的占有屬于無權占有,陳宇軒有權要求其騰退。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明確法律路徑
研究法律規定:深入研究物權相關法律規定,了解到對于房屋等不動產,合法權利人有權要求無權占有人騰退。在第一次騰房訴訟被駁回后,精準把握法律規定,通過提起繼承糾紛訴訟來確定自己對房屋的合法使用權,為后續騰房訴訟奠定堅實法律基礎。
遵循司法程序:嚴格按照法院指引,完成繼承程序,獲得生效判決確認自己對房屋的使用權。遵循司法程序不僅使自己的權利主張更具合法性,也向法官展示了其對法律的尊重和對案件處理的理性態度。
(二)證據收集與運用
收集關鍵證據:在繼承糾紛訴訟中,收集證明自己與陳澤楷親屬關系的證據,如出生證明、戶口本等,以確定自己的法定繼承人身份。同時,收集陳澤楷購買房屋的相關憑證,證明房屋屬于陳澤楷遺產范圍。這些證據在確定房屋使用權歸屬中起到關鍵作用。
運用生效判決:在本次騰房訴訟中,充分運用繼承糾紛案件的生效判決作為關鍵證據,向法官清晰表明自己對房屋擁有合法使用權,使法官能夠迅速認定劉思瑤為無權占有,從而支持自己的騰房訴求。
(三)應對被告抗辯
分析被告主張:針對劉思瑤提出的陳澤楷生前承諾,原告方從法律角度分析該主張缺乏法律依據。口頭承諾在沒有書面協議或其他有效法律形式支撐下,無法對抗合法的物權歸屬。在庭審中,有理有據地向法官闡述這一觀點,削弱被告抗辯的效力。
強調自身權利: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始終強調自己通過合法繼承程序獲得房屋使用權這一事實,突出劉思瑤占有房屋的不合理性和違法性,使法官更傾向于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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