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律師揭秘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原告方為柳慧霞,向法院起訴被告方:陳宇軒、陳詩瑤、張婉楓、陳澤楷。柳慧霞與陳錦鵬于1969 年結婚,與陳錦鵬的子女陳宇軒、陳澤楷、陳宇輝形成繼母與子女的關系。陳錦鵬于 1992 年病故。1993 年柳慧霞與陳宇軒、陳澤楷解除繼母子女關系。陳詩瑤為陳宇軒之女,張婉楓為陳宇軒之妻。
(二)房屋背景
一號房屋最初為承租干休所房產。1997 年,柳慧霞從干休所購買該房屋,1998 年取得房產證?,F該房屋由陳宇軒、陳詩瑤、張婉楓、陳澤楷居住使用,且該房屋為軍隊房改成本價售房,不具備上市交易條件。
(三)案件進程
柳慧霞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四被告騰退一號房屋并交還,支付2021 年 9 月 3 日至實際騰退日的房屋占用使用費(每月 8000 元標準),并承擔訴訟費。柳慧霞稱與陳錦鵬結婚后與被告方形成繼母子女關系,陳錦鵬病故后自己購買了房屋,而被告方一直占有使用,侵害其財產權,要求對方搬出遭拒。
陳宇軒、陳詩瑤、張婉楓則要求柳慧霞提供身體健康證明以證明其民事行為能力,稱柳慧霞曾長期與他們居住,關系融洽,柳慧霞摔傷后被陳宇輝送去養(yǎng)老院。還提出陳錦鵬作為軍人有資格取得房屋,雖房產證寫柳慧霞名字,但不代表房屋歸其所有。陳澤楷答辯意見與陳宇軒等人一致。經法院查明,柳慧霞與陳錦鵬婚后未育子女,購買房屋時使用了柳慧霞30 年工齡及陳錦鵬 40 年軍齡計算售價。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柳慧霞請求判令四被告騰退一號房屋并交還,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費,由被告承擔訴訟費。
(二)被告訴求
陳宇軒、陳詩瑤、張婉楓、陳澤楷要求柳慧霞證明其民事行為能力,認為房屋雖登記在柳慧霞名下,但因陳錦鵬軍人身份取得,并非柳慧霞個人財產。
(三)焦點總結
柳慧霞是否有權要求四被告騰退一號房屋并支付占用使用費。
房屋產權雖登記在柳慧霞名下,但因涉及已故陳錦鵬軍齡優(yōu)惠,其財產價值如何認定及分配,是否影響柳慧霞對房屋的處置權。
柳慧霞的民事行為能力是否需在本案中進行認定及考量。
三、裁判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三百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柳慧霞的全部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據
按成本價購買公房時,依國家有關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齡而獲得政策性福利的,該政策性福利所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應作為已死亡配偶的遺產予以繼承。
(二)證據與事實關聯
房屋購買與產權:柳慧霞于1997 年購買一號房屋并取得房產證,購買時使用了自己 30 年工齡及陳錦鵬 40 年軍齡享受政策性福利。但由于涉及陳錦鵬軍齡優(yōu)惠,該優(yōu)惠所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應作為陳錦鵬遺產。
人物關系與居住情況:柳慧霞與陳錦鵬子女形成繼母子女關系后又部分解除,現房屋由陳錦鵬子女及親屬居住。被告方以房屋因陳錦鵬軍人身份取得及柳慧霞民事行為能力存疑為由拒絕騰退。法院認為在陳錦鵬工齡優(yōu)惠對應財產價值未析產前,柳慧霞僅以產權登記要求騰退及支付使用費依據不足。因房屋存在共有人的權益,柳慧霞不能完全單獨行使對房屋的處置權。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挖掘房屋購買背景細節(jié)
軍齡優(yōu)惠關鍵證據:被告方關注到房屋購買時使用了陳錦鵬軍齡這一關鍵信息,深入研究相關政策法規(guī),明確軍齡優(yōu)惠所對應財產價值的部分應作為遺產處理。在訴訟中準確指出這一要點,為自身抗辯提供有力支撐,讓法官重視到房屋產權并非完全歸屬于柳慧霞。
收集購房政策資料:收集并整理關于軍隊房改成本價售房政策、工齡優(yōu)惠折算等相關資料,在法庭上能夠有理有據地闡述房屋購買背景對產權認定的影響,增強自身觀點的可信度和說服力。
(二)合理提出質疑
產權登記與實際權屬差異:強調房屋雖登記在柳慧霞名下,但因陳錦鵬軍人身份及購房政策,實際權屬存在爭議。通過詳細闡述房屋取得的歷史背景和特殊情況,使法官認識到不能僅依據產權登記來判定房屋處置權歸屬,為自身爭取到有利的判決結果。
(三)準確運用法律條文
遺產繼承與共有規(guī)定運用:深入研究民法典中關于遺產繼承及共有物管理等相關條文,在庭審辯論中準確引用。如指出陳錦鵬工齡優(yōu)惠對應財產價值應作為遺產繼承,涉及到遺產共有人的權益,從而說明柳慧霞單獨要求騰退房屋不合理,以法律規(guī)定為依據,增強自身主張的合法性。
法律條文與事實結合:將收集到的房屋購買事實、人物關系等證據與法律條文緊密結合,向法官清晰闡述自身觀點符合法律規(guī)定,使法官在裁決時能夠充分考慮被告方的主張,最終作出有利于被告方的判決。
繼母買房借助亡父軍齡,讓子女騰房,法院裁決駁回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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