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作為生產生活的根基,承載著人們的諸多權益。然而,在實際的使用過程中,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爭議時有發生。面對此類糾紛,到底該怎么辦呢?今天,全國三農調研中心的調研員給大家講講。
當爭議出現,爭議雙方可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充分溝通,擺事實、講道理,嘗試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這是解決爭議最便捷、成本最低的方式,許多土地爭議通過協商得以妥善化解。
若協商無果,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由人民政府介入處理。人民政府在處理時,會對爭議土地的歷史使用情況、相關證據材料等進行全面調查核實,秉持公平公正原則給出處理決定。
若當事人對政府處理決定存在異議,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里的“三十日”是特殊訴訟時效規定,當事人務必留意,避免因超過時效而喪失起訴權利。
在土地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改變土地利用現狀,以免造成更復雜的局面。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土地爭議,才能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保障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與社會秩序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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