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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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審核定案表》和《工程決算結算單》都是工程建設中涉及造價確定的重要文件。
如果《工程造價審核定案表》和《工程決算結算單》不一致的,應該以哪個為準?
最高院在《陜西省泰烜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陜西眾和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結算單通常是雙方當事人基于種種考慮的妥協產物,故除非有法定事由,應當按照結算單確定工程款數額。
最高院認為,
雙方對案涉工程是采用《工程造價審核定案表》還是《工程決算結算單》進行結算產生爭議。由于《工程造價審核定案表》和《工程決算結算單》均有雙方的簽章,工程造價數額相差較大,本案就此問題作如下分析:
首先,案涉工程造價鑒定機構漢中龍華工程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在出具《工程造價審核定案表》時稱“陜西眾和置業有限公司……請您單位會同施工單位復核認證,于2015年3月18日前在本認證單上簽注意見并加蓋單位公章后退還我公司”。可見,該定案表僅為工程審核認證,不能推定出雙方依此定案表作為結算依據的意思表示。
而《工程決算結算單》系根據泰烜建設公司提交的工程決算書,經龍華公司審計后,雙方對審計工程造價、施工階段利息和決算審定價下浮比例等進行決算而形成,體現出雙方當事人協商過程和結果,與《工程造價審核定案表》相比較更具真實性。
其次,泰烜建設公司為獲得本案糾紛的救濟以《工程決算結算單》為依據向漢中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表明其對《工程決算結算單》結算案涉工程款并無異議。故泰烜建設公司稱按《工程造價審核定案表》結算工程造價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涉《工程決算結算單》是泰烜建設公司將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并交付后,雙方就工程結算自愿達成的協議,其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應屬有效。
結算單通常是雙方當事人基于種種考慮的妥協產物,各方都可能作出權利上的讓步,故除非有法定事由,應當予以尊重。因此,眾和置業公司應當按照結算單確定的數額履行付款義務。
周軍律師提醒,通常情況下,由于《工程決算結算單》是在雙方充分協商、對工程的各項費用進行詳細核算和確認的基礎上形成的,能夠準確反映雙方對于工程價款結算的真實意愿時,它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如果和《工程造價審核定案表》不一致的,通常應以《工程決算結算單》為準。如有爭議,建議及時咨詢專業法律人士,依據法律規定和具體案情,采取恰當的維權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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